中国质量报胡立彪
最近上海市工商局公布的2014年第二季度流通领域时尚服装质量抽查结果显示,在65批次不合格产品中,阿玛尼、宝姿、马莎、CC&DD、ELLEHOMME等知名品牌赫然在列。
其实这样的新闻已经不具有耸听效果了,因为人们隔三差五就会看到一些知名品牌登上这样那样的黑榜,早就见怪不怪。现在人们只想问的唯一问题是,比普通品牌贵很多的知名品牌,本应有着更高的质量和更好的服务,而在国外市场似乎确能做到这一点,如今在中国市场却不断堕落,成为监管部门黑名单上的常客,这种南橘北枳之变,真正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如果一定要依据南橘北枳这种环境决定论的思路找原因,答案一定有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这一点。而“不健全”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一些专家所认为的“处罚力度偏弱,违法成本过低”,从而使一些企业难有敬畏之心,在法律的雷池前仍有一越而过的冲动。举例来看,现行《产品质量法》第49条、第50条规定,对经营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或3倍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就缺少威慑力。我们知道,违法企业被查不合格产品的数量是个变数,若涉案货值不大,基于涉案货值的3倍以下罚款也不会很多;而“50%以上”又是一个弹性数字,即使执法部门有自由裁量权,实际执法过程也很难操作。而依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经营者出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处罚措施主要是退货,有欺诈行为的,也只不过增加货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
相比较而言,在市场法律体系相对完善的国家,经营者大都老老实实做橘而不敢有变枳的非分之想,就是因为这里的雷池面积大且雷的威力强,触即被炸,轻者残,重者死。有这样一个常被专家学者拿来说事的例子:1999年,美国加州一家法院裁定通用汽车公司为一起车祸中的6名被烧伤者支付49亿美元的赔偿。陪审团认为,通用公司明知这种车的油箱设置有事故隐患,却因考虑费用而不予更正,“他们没有将用户的生命放在心上,他们必须为此负责。”对于美国法律中对不法经营者处以天文数字罚款的规定,美国国会有关人士曾有做过这样一个非常著名的解释:这样的处罚力度是按“毁灭这类奸商卷土重来的能力”的标准制定的,法理上称作“消除危险性原则”。如此之高的违法成本,使得那些妄想违法牟利的不法分子即使有贼心也没有贼胆了。
除了重罚,让违法者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欧美等法律健全国家还十分重视对违法者实施精神处罚,令其付出可能更惨重的信誉代价。监管部门会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存档,输入电脑信息库,任何人均可从电脑上查阅其档案资料,使不法奸商的商业信誉尽失,成为过街老鼠,没人愿意与其做生意。这样做不仅让不法者深感畏惧,还可以杀鸡骇猴,以儆效尤。
不管是经济罚还是精神罚,都是基于“消除危险性原则”,以达到“毁灭奸商卷土重来的能力”的目的。显然,我们国家应该在这方面有所借鉴,立法上不断提高不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相关法律法规,重拳打击各种市场违法行为。当然,“毁灭奸商”还要靠广大消费者的努力,充分调动他们的维权积极性。办法很简单,增加不法者成本,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