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5/01/04 14:30:07,浏览:743
近日,河南开封市民汪海鹰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康明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出具伪证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美元;提供涉案发动机真实的资料和生产日期;在《中国质量报》公开赔礼道歉。
至此,因一台“以次充好”的发动机总成而引发的纷争,从用户投诉到行政处罚,从行政案件到民事案件,从开封至郑州再到开封,从一审到二审,从2010年底到如今,前后历经4年,引发官司数起,其中的故事、蕴含的法理耐人寻味……
挖掘机闹“罢工”
2009年7月23日,年近花甲的河南开封市民汪海鹰与合伙人温聚中(乙方)与郑州市宏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郑州宏光)签订了一份购买开元智富牌液压挖掘机的购机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乙方3年共需支付甲方购机款32.3万元,其中首付13万元,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贷款18万元,3年利息乙方支付1.3万元。三包期内若机器出现故障,甲方应在24小时内及时修复,否则,超出24小时的甲方按50元/小时赔偿乙方。时间起始以乙方通知甲方时为准。三包期限届满,发生故障乙方承担所需配件费用,甲方也应及时修复,其他费用再议。
协议签订的当日,甲方将一台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开元)生产的开元智富牌液压挖掘机交付给乙方,随机交付的保修及保养手册显示,整机质量保证期限、日期和供工作小时数两者以先到达为准,新机整机优先保证一年或2000工作小时。7月25日,乙方付清首付款13万元。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乙方按照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14次合计支付给甲方购车款76595.4元。
2010年10月,正在一处工地施工的机主汪海鹰却发现挖掘机变得越来越“懒”了,最后索性“闹”起了“罢工”。汪海鹰向郑州宏光反映了情况,经郑州宏光向生产商广西开元申请,广西开元同意从广西发一台新的发动机给予维修更换,费用双方由广西开元承担60%,机主承担40%。直到12月1日,新发动机姗姗而来。据当事人介绍,在维修更换现场不少人发现,这台所谓的新发动机缸体表面喷涂有黑色面漆,漆层不均匀,有多处非常明显的面漆流痕。前齿轮室与缸体连接面之间的密封胶上、几乎所有外露油管、气管、套管、管接头等橡胶件的表面、塑料件的油箱注油口等部位本不该喷涂油漆,却喷满了黑色面漆,且漆面明显有滴痕、流痕、脱落、龟裂。经过一番“折腾”,“新”发动机终于归了位。开机一试,“新”发动机依然无精打采、少气无力,根本无法正常工作。
法院拍板定案
2010年12月2日,汪海鹰来到开封市质监局,举报广西开元在给其提供维修服务中使用以次充好柴油发动机总成,要求予以查处。
12月3日,开封市质监局决定立案查处,随即派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封存了涉案物品、提取了相关证据等。随后,对被举报单位广西开元进行了调查取证。之后,该局综合全案情况进行了评议及合议。为慎重起见,2011年8月15日,又委托河南中远产品质量(机电)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的“康明斯B3.3型发动机”进行质量鉴定。8月28日,河南中远产品质量(机电)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是:1.涉案发动机存在以旧代新、以次充好质量问题。2.涉案发动机表面面漆喷涂质量低劣。
2012年10月9日,开封市质监局作出(豫汴)质技监罚字【2012】第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广西开元在维修活动中存在使用以次充好柴油发动机总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9、62条规定,决定给予广西开元两项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柴油发动机总成;2.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共计10.146万元。
对该行政处罚决定,广西开元不服,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1月28日,开封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开封市质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复议决定,广西开元依然不服。2013年2月19日,其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开封市质监局告上了法庭。2013年6月13日,开封市金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开封市质监局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的(豫汴)质技监罚字【2012】第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广西开元对此判决不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8月29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户维权坎坷
质量维权到底难不难?也许透过汪海鹰的遭遇可见一斑。
据汪海鹰介绍,自他2010年12月2日遭遇质量欺诈并向质监部门举报以来,至今已近4年时间。4年来,为了讨要说法,他到质监部门就跑了上百次。为获取证据,他先后远赴北京、江苏常州等地;为打官司,他到过开封、郑州两地的7家法院。4年来,路费、鉴定费、诉讼费、挖掘机看护费等就支出了5万多元,至今却没有挽回一分钱的经济损失。4年来,已是债台高筑,旧债未还又添新债,时常是债主盈门,苦恼的时候甚至连自杀的想法都有过。然而,汪海鹰依然还在质量维权的道路上跋涉着抗争着,虽然,自己的力量与财大气粗的大中型企业相比还显得十分弱小,只因他始终坚信:法律,一定会还一个说法!
2011年12月,他以合伙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向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郑州宏光和广西开元质量欺诈,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因欺诈行为造成的误工费等损失16.2598万元;返还已付购机款206595.40元;支付鉴定费6000元。此后不久,此案因管辖权问题移送至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与此案关联的上述行政案件正在开封市相关法院审理,金水区法院便中止了审理。
近两年后,开封市两级法院的行政判决生效。2013年12月4日,金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郑州宏光退还原告购机款206595.40元。同时,该法院认为,被告广西开元提供的维修发动机系以次充好的不合格产品,存在欺诈原告的明显过错,系产品质量问题形成的侵权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案主张权利。
对此判决,郑州宏光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郑州宏光没有自觉履行判决,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一案未平,另案又起。
2014年11月11日,汪海鹰又一次提起民事诉讼,以广西开元涉嫌质量欺诈为由,向其索赔41.8498万元。目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