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显示部分空气净化器产品适用面积随意标注
发布:2015/01/09 08:57:08,浏览:711

近日,上海市质监局通报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结果,7批次产品的实际适用面积与标称不符;3批次产品既未标称适用面积,也未标称颗粒物洁净空气量,涉及飞利浦、贝昂、TCL、东芝等品牌。

为了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空气净化器产品逐步进入普通家庭,成为日常生活电器。然而作为衡量空气净化器产品净化效果的重要指标,即适用面积指标,尚无国家标准要求。据了解,适用面积是指空气净化器适合使用的最大室内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是由稳定状态下的数学模型来决定的,通过计算基于一个连续稳定状态下,在确定了空气交换速率、自然衰减速率、室内高度的前提下,以去除80%的颗粒物的最低洁净空气量(CADR)计算得出。市场上不少商家为了销售利益,往往出现夸大宣传产品性能,误导消费的现象。

为持续评估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上海市质监局组织开展了空气净化器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从该市生产和流通领域采集了25批次样品,采用DB31/622-2012《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上海市地方标准要求,对产品的适用面积项目进行风险监测。

为净化空气净化器市场,国家标准委将于今年上半年完成空气净化器标准的审定与发布。即将发布的空气净化新国标将完善评价空气净化器的两类基本技术指标,包括“洁净空气量”和“累计净化量”,同时增加了“适用面积”、“使用寿命”等参数说明或推导算法,进一步提高空气净化器的噪声、能效等级等指标。

此外,上海市质监局还对该市生产、销售的小型空气净化器产品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测项目包括产品的臭氧浓度、甲醛净化效率、甲苯净化效率、可吸入颗粒物(粒径≤2.5um)净化效率等。据了解,本次风险监测共采集样品30批次,覆盖本市生产和销售的主要品牌,经检测,7批次产品臭氧浓度超过1.0mg/m3,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24批次产品标称或宣传具备甲醛净化功能,但其中仅有2批次产品净化效率不低于50%9批次产品不具备甲醛净化功能;23批次产品标称或宣传具备甲苯净化功能,但其中仅3批次产品净化效率不低于50%,有14批次产品不具备甲苯净化功能;26批次产品标称具备可吸入颗粒物(粒径≤2.5um)净化功能,其中17批次产品净化效率不低于50%,有1批次产品不具备可吸入颗粒物净化功能。

上海市质监局提醒消费者,购买时应关注空气净化器明示质量标准与适用面积的标注依据。对于未标称适用面积的空气净化器产品,可以根据产品的颗粒物洁净空气量(CADR),计算得到适用面积(适用面积=CADR×0.1)。购买空气净化器,尽量选择大型商场、电器商店、品牌专卖店和正规电子商务网站。要关注产品各项功能的标称数据,必要时,可要求销售者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查验实测适用面积或颗粒物洁净空气量(CADR)。在使用空气净化器时,还要注意定期清洁或更换过滤器,保证空气净化器的净化效果,同时避免失效过滤器吸附的污染物二次排放。长期未使用的空气净化器再次开机前,应检查产品整体状态,做好相应的清洁工作,必要时更换过滤器。同时,过滤器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原厂产品,确保产品继续使用时质量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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