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5/03/18 14:29:29,浏览:628
从9月1日起,问题食品召回最迟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国家食药监总局近日审议通过《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据悉,《办法》将在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最迟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其中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属于一级召回事件,应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此外,二级召回针对食用食品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办法》要求,应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三级召回,最迟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此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责任。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在内的食品相关责任方如发现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如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办法》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