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质检院形成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体系
发布:2012/09/06 09:58:45,浏览:1652

为确保检验报告质量,吉林省质检院制定并严格实施一系列《检验报告质量考核细则》,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体系。近年来,检验报告质量明显上升,合格率已接近99.7%

“以前,检验报告信息填写不完整、不准确;原始记录与报告上记录不一致;甚至因检验依据错误、检验数据不准造成检验结论错误等质量问题都有发生。在报告完成时间上,有的甚至半年都不出具检验报告。如何提高检验报告的质量,我们决定从提高内部管理质量入手,制定了一系列《检验报告质量考核细则》。”吉林省质检院院长徐学才说,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现在,这套检验报告质量考核细则运行非常顺畅,并达到了预期效果。

这套《检验报告质量考核细则》由4个部分组成。《检验报告质量缺陷分类实施细则》总结了检验报告中常见的近40种质量缺陷,并按其对检验报告质量的影响程度细分为轻缺陷、重缺陷、关键缺陷和质量事故4类。“检验报告原始记录中未注明所用仪器设备”、“原始记录中缺少必要的环境条件数据”等24项缺陷被列为轻缺陷;“原始记录中计算错误但未影响到检验结论改变”、“按原始记录中数据和计算公示无法推导出检测结果”等10类缺陷被列为重缺陷;“因检验数据不准造成检验结论错误”、“因检验依据错误造成检验结论错误”等被列为关键缺陷。该细则还规定:“凡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出现关键缺陷且客户提出抱怨的均属质量事故”。质量管理员初真林说:“这些质量缺陷都是从我们多年的报告缺陷中归纳出来的,很有代表性。如此细化的总结,让我们对检验报告的质量考核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与《检验报告质量缺陷分类实施细则》配套的还有《检验报告质量考核奖惩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检验报告质量考核工作由业务部负责,每个月随机从业务部存档报告中抽取上月检验报告总数的10%。经考核,检验报告的质量级别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3类。单份检验报告无任何缺陷的为合格报告;存在3个轻缺陷以下的为基本合格;存在3个轻缺陷以上或一个重缺陷或一个关键缺陷的为不合格报告。细则还规定了对缺陷检验报告的处罚措施和责任确定,以及对检验报告考核未发现有任何缺陷的检验部的奖励措施。

为了适应检验工作的市场化,加强检验报告的质量管理,吉林省质检院还特地制定了《检测结果不合格项质量复核实施细则》。在这个细则中,该院明确要求,在国家监督抽查、省级监督抽查、工商和质监稽查部门委托的执法检验工作中,对依据标准进行判定出现的不合格项,检验部必须安排检测人员进行复测。“这一特殊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给执法机构提供严密的技术依据。”初真林说。

为了履行与客户签约的委托检验协议,兑现对客户的承诺,按时、保质、准确、公正地完成客户委托的检验任务,吉林省质检院在前3个细则的基础上,又制定了《检验工作时效暨检验报告完成时间考核实施细则》。细则规定非常详细,对不同检验的时效、检验报告完成时间的奖惩及考核等内容都做了细致的规定,以便于质量管理员的操作。

有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还需要强有力的保障措施,确保这些规定都能被严格执行。为此,吉林省质检院专门成立了质量管理小组,由该院一把手任组长,下设质量管理办公室,独立于全院的检验部门和职能部门。质量管理办公室还配备了两位质量管理员专门从事检验报告的质量考核工作。质量管理办公室还会不定期发布《检验报告存在问题通报》,将近期在检验报告质量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通报给各个检验部。由于检验报告的质量考核结果直接与各检验部和检验员的绩效挂钩,各检验部对检验报告的质量也非常重视。每个月被抽查的检验报告会及时反馈给各个检验部,各部门主任会专门组织检验员对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总结,并按照质量管理办公室下发的纠正预防措施要求表,填写纠正预防实施情况表,对不合格检验报告进行原因分析,填写具体措施和措施完成情况。从最初的制定实施细则到最后的纠正措施完成情况报告,形成了一个确保检验报告质量的闭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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