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工作机制 加强沟通交流——关于加强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思考
发布:2012/09/07 14:12:46,浏览:1228

湖北省黄冈市质监局副局长 陈 武

质监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随着法治质监建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质监执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与司法相脱节的问题,以罚代刑、罚过放行、违法犯罪分子得不到刑事处罚的案例时有发生,阻碍了质监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抑制了刑法惩罚犯罪功能的发挥。笔者结合质监工作实际认为,完善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立法,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等措施是解决问题最为理想的手段。当前,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刑事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质监部门应与公检法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讨和交流,研判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形势,确定打击防范工作目标和措施,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存在的突出问题,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质监部门应与公检法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及时交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情况和执法工作信息,随时互通食品、农资、建材、家电等事关国计民生的产品质量动态,切实解决质监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信息沟通不通畅等问题。

建立协助调查制度。对于案值较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质监部门可以邀请公安机关协助案件的调查,提高执法打假效能。同时,与公检法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可以促进对涉嫌犯罪案件“现场移交”,不仅可减少进入司法程序的环节,而且可以优化执法资源的配置。

加强质监行政执法人员司法衔接知识培训。一方面,质监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刑事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正确判断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性质是否违法,确保及时发现涉罪案件并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处理。另一方面,刑事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有关移送业务工作的培训指导,从而提高工作有效性,节约执法资源。

联合出台质监执法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为使案件移送工作有据可行,质监部门应会同公检法部门联合出台“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移送程序,明确职责要求,完善监督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工作,逐步建立起顺畅、高效的案件移送机制,确保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制裁。对质监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罪名及立案追诉标准进行梳理,形成规范性文件,以便于质监部门移送工作的顺利开展。

质监部门推行“开门审案,阳光执法”。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审理质监重大行政案件时,应邀请人大、政协、检察、公安、企业、新闻媒体等各方面专家参加,将案件审理过程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解决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确保质监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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