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实施
发布:2012/05/29 14:23:21,浏览:1862

凡是超标乱用食品添加剂、生产伪劣食品等等,从即日起均将被列入“黑名单”。记者从近日起实施的《河北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获悉,列入“黑名单”者不仅要受到从重处罚,其在贷款、用地等多方面也将受严格限制。

按照规定,河北省内食品企业出现11种不良行为之一就会被列入“黑名单”。一旦被列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这11种行为具体包括: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凡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情形的。

《河北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主体涵盖“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并取得合法证照的企业(单位)”。列入“黑名单”后,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生产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将受严格限制,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也会被暂停,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任何评先选优活动。对解除“黑名单”后再次被列入或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者,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杜亚欣 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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