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2/09/14 11:23:24,浏览:1556
《办法》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并对电梯使用单位划分进行了详细确定。《办法》规定出租含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出租方或承租方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在合同中约定的,承租方为电梯使用单位。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共有产权的电梯等其它方式使用的电梯,也全部明确了责任主体。《办法》还要求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
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能耗,《办法》首次对电梯门禁系统安装提出要求。《办法》规定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建设单位应配置和电梯数量对应的门禁系统;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安装电梯门禁系统的住宅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加装和电梯数量对应的电梯门禁系统。
《办法》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不要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不要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不要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不要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不要有其它危害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