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代言之责应与利等
发布:2015/07/14 16:04:13,浏览:626

尽管名人代言须担责已经入法,但涉及到具体案例时,担多少责、怎样担责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近日,徐静蕾因代言一款饼干产品被消费者起诉,再次引起人们对名人代言广告担责问题的关注。

从舆论倾向看,对于徐静蕾因其代言产品有问题而担责,多数消费者是支持的,支持的理由很简单:有利必有责。既然做代言广告拿了钱,就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当然,也有为徐“喊冤”的。比如有人发表评论称,“骗子通过手机诈骗,受害者不可能去找电信赔钱,这是因为电信无法识别每一条信息。明星也一样,他们并无专业知识,无法鉴别信息。汽车、手机、药品,这些都是专业性很强的领域,普通人不具备鉴别能力,明星也一样。如果要求明星对产品的质量、效果负责,那么,在专业性强的产品领域,比如手机、汽车、电脑、药品,就基本上没人敢代言了。”

显然,这段“冤情”里包含着“不知者不怪”的逻辑,这样的逻辑当然是有问题的。法律尽管会考虑人的主观意图如何,但量刑定罪更主要是看行为后果。何况,骗子通过手机诈骗,并非像论者所言“受害者不可能去找电信赔钱”,事实上,只要受害者认为电信运营商有“识别每一条信息”的责任,就可以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只在于法庭如何认定判决。而法律实践上,电信诈骗案中电信运营商被诉并不少见。至于明星“无专业知识,无法鉴别信息”,这倒是事实,问题是这种“不知”不能成为“不怪(不担责)”的理由。明星自己无法鉴别,可以找专业人士帮你鉴别,若不想费这个劲,那就别代言。

正是由于害怕承担连带责任,在美国等一些国家,一些专业性很强的产品领域,明星们的确是不敢代言的。美国当局对药品监管非常严格,对明星代言也出台了详细规定。美国广告法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即明星必须使用产品并有所裨益后才能为该产品代言,否则其代言的广告就成为没有根据的虚假之物,明星将被处以重罚。因此,美国大多数明星对美容产品、保健品及药物类广告都敬而远之,因为一旦因代言广告不慎而被起诉,自己将付出惨重代价。

著名新闻人乔·约瑟夫曾披露,许多好莱坞明星都曾为日本产品代言,虽然代言费颇丰,但这些明星们都羞于让西方观众看到自己在这些“卡哇伊”的广告中“喃喃地说些蠢话”,故合约中无不注明“只限在日本本土播出”。这些大腕明星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纠结?因为日本广告管得松、钱好赚,而同样的广告放在美国是要出大问题的,若有一句“喃喃的蠢话”被发现不真实,就要摊上大事了。

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明星要想不受代言之累、不负代言之责,唯一的办法只能是不代言。然而,虽然我不敢说,世上只有两种人,一种是成了名的人,一种是想成名而不得的人;但我敢断言,如今的明星只有两种,一种是以名换利的人,一种是以名换利而不得的人。考虑到明星之责多弱于利,而少责或无责之利也经常会在社会上带来不良影响,那么指望明星自身增长理智及通过道德自律解决担责的问题则显然不太现实,因此通过法律手段对明星代言行为进行强制问责、追责,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无论是哪种形式,明星代言广告本质上都是一种履行合同的行为,理应为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际上,比明星为虚假广告担责更值得关注的是,如何以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这样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通过法律问责应该使明星知道,代言广告不仅是一项高收益的商业行为,更是一项高风险的法律行为,从而引导他们更加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名。

胡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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