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风险引导 推进监管创新
发布:2015/07/22 14:24:47,浏览:813

“中国质量之父”刘源张院士曾经说过,“在质量管理方面,中国政府有项中国独有、世界无二的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作为我国质量管理的重要制度确立30年来,对于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产品质量层次,参与国际质量竞争,维护市场质量秩序,推进经济持续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随着我国的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经济进入一个增速换挡速度变化、布局调整结构优化、驱动换新动力转化、风险累积挑战常化的新常态,传统的“消防式”事后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信息时代“质量安全问题关键在防范”的监管要求,凸显了政府在质量监管中的被动和尴尬。面对新的形势,必须创新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改革传统的事后监督手段,利用风险监测引导监督抽查,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构筑起事前监管的“北斗”导航工程,以增强质量监督的针对性、及时性、实效性。

突出风险引导是《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对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纲要》提出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分析评估,对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质量风险及时预警,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处置措施。国务委员王勇曾经指出:“质检系统要建立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做到对质量安全风险的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支树平局长也曾提出质量安全监督要实现主动监管、有效监管,就必须加强风险管理,切实做到预防在前。“要把风险管理的理念、方法和手段,自觉运用到监管工作之中……下大力气建立起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完善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制定质量安全风险应急预案,加强风险信息资源共享,提升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是实现质量安全风险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的重要手段。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引入风险机制既有其法理性,也是各级领导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表明了风险监测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突出风险引导是适应形势实现监督管理方式创新的客观期待。一直以来,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成为社会舆论和媒体关注的焦点,民众对于质量监管部门充当消防员、救火队以及“马后炮式”监管的质疑,使质监部门承受着巨大的工作压力。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救火”模式,多是事后疲于应对,很少体现事前积极预警。在当今信息时代,往往是质量安全问题一旦发生,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同时,不良的社会影响也便产生了,甚至危及到正常的社会秩序稳定。这时监管部门的事后处置看似亡羊补牢,却常常是顾此失彼。美国著名行政学家特德·盖布勒曾经说过:“一个有预见的政府,应该采用预防而不是治疗的管理方式。政府不应该被动地接受事件带给社会的巨大损失,而是应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预警上。”因此,创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通过风险预警,引导监督抽查,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做到虚与实结合,点与面结合,市场流通与生产环节结合,相互引导,互为反溯,就能进一步增强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前瞻性,实现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提高工作的有效性。

突出风险引导是与时俱进提高质量监督工作实效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市场上的产品品种极大丰富,产品的质量水平也在稳步提升,2014年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已经提升到90%以上。然而,目前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产品质量总体水平都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合格,在工业生产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作为质量监管部门,其工作的重心应当在抓好产品质量提升的同时,把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在源头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就必须改进发现问题的方法和手段,而传统的生产领域监督抽查的方式,仅仅是对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查检验,法定的抽样模式,使企业熟悉了监督抽查的程序,学会了应对监督抽样的技巧,加之受到市场各种规则的影响和电子商务新业态的冲击,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概率上已经大为缩水,无法真正地发挥发现问题的功能和作用,导致合格率虚高现象的存在。在质量监督涉及的产品范围越来越广而监督手段和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形下,要保证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需要我们突破原有的惯性思维,改进传统的监管方法,运用风险管理的手段,扩大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渠道和途径,变被动等待问题发生为主动预见问题存在,实现监管前移。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有效防范和应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上,都是采用风险预警的方法进行防护的。

突出风险引导是企业应对市场挑战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的现实需要。李克强总理指出,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在企业,要加快建立企业质量首负责任、缺限产品强制召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以及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利用市场机制倒逼质量水平提升。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引入风险手段,一方面可以及时地对消费者进行警示,另一方面也对企业发出预警。检视以往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我们发现,问题多涉及国内标准未规定、国内外标准不一致、行业潜规则等深层次复杂的矛盾,处理这些问题,按照标准符合性的传统思路难以奏效,仅仅依靠监督抽查等传统的产品质量监督手段是无法有效应对的,并且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主要是从市场流通领域爆发、扩散,进而影响到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通过风险介入,把流通领域买样作为发现产品问题的重要渠道,提高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有效性,在产品尚未发生伤害的情况下,督促生产企业召回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减少不该发生的质量安全风险,挽回不该发生的损失。同时,还可以为企业赢得宝贵的纠正问题的时间和空间,企业可以根据风险预警的产品质量问题,主动改进生产工艺,提升和完善产品生产标准,推动企业产品质量水平的升级。

突出风险引导是推动立法确立风险在质量管理中关键地位的重要举措。风险监控与监督抽查一样,都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由于风险监控工作起步比较晚,加之缺乏制度支持,很多人对此认识不清。为了切实用好这两个既不可或缺又相互补充的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各级都要正确处理好监督抽查与风险监控的关系:监督抽查是监管部门监督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事后监督检查,风险监控是监管部门为及时发现和防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组织开展的事前分析预防;监督抽查主要依据国家现行有效的标准和企业的明示要求,侧重于标准符合性的监督检查,风险监控则依据国内外标准和有关安全的相关规定、资料,包括对标准外项目的分析,侧重于安全验证性、监管目标指引的分析研判的关系;监督抽查主要依据在生产环节抽样检验的手段,风险监控侧重在更能反映消费者真实消费环境的市场流通领域等采样检测;监督抽查作为一项检查制度有严格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风险监控作为一种分析研判活动,其工作程序相对灵活,以多角度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为目标;监督抽查的结果是公布抽样检验结果和对不合格企业的依法整改处理,风险监控的结果是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调查分析报告、对监督抽查目标指引和风险预警处置。

要发挥好风险监控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必须加快风险监控工作的基础制度建设,研究推动相关立法,完善风险监控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特别是要从制度层面解决风险监测数据的效力问题,明确相应的预警处置方式,实现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之间的有效衔接,使风险监控真正成为指引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北斗”。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梅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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