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认的前提是标准衔接
发布:2015/08/10 14:27:24,浏览:670

就像医院检查结果不互认,造成病人重复检查,费时费力费钱,因此常会引起医患纠纷一样,国际贸易领域国与国或国际组织之间在产品进出口检验检测方面互不认可,有时人为设置贸易壁垒,因而导致利益互损,甚至引发贸易战的事情也时常发生。中美两国乳制品及含乳制品食品检测不互认,就是典型表现。

医院间检查结果不互认,除了医院出于创收考虑维护自身利益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检查过程本身不信任,一句话,缺乏判断是否可信的统一标准。国际贸易主体间检测不互认,原因也差不多,除了利益,就是标准不衔接。在食品安全方面,不光我国的一些检测标准与美国FDA存在差异,欧盟标准也有与FDA标准不同的地方。欧盟一直在贸易谈判中推动美国接受他们对欧洲产品的检查代替FDA的检查,反之亦然,然而美国方面的表现并不积极,因为其对欧盟某些质量标准持批判态度。

事实上,美国的“批判态度”有点自以为是、自我拔高的意思。有些产品即使美国FDA的安全检查,其实只说明其符合美国标准,但并不意味着该产品就一定更安全。比如,在对亚硝酸盐在肉类的残留量要求中,中国的标准要比美国更严格。再比如,瘦肉精在美国是有限值的,而中国则不允许出现。显然,美国FDA的食品安全标准并非像传说中的那么严格,有些地方比中国标准要松。不过,整体上看,美国标准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标准还是有着更多一致性的。一般来说,各个国家会在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建议性标准上根据具体国情来进行细微调整,所以,各个国家的食品安全检查标准实际上并没有太大区别。

也正基于标准的大同小异,国际贸易才得以顺畅进行。不过,也正由于有“小异”的存在,如果谁为了自身利益将其放大,就很可能成为阻碍贸易发展的壁垒。美国FDA对中国生产的乳品、含乳食品甚至某些不含乳的食品、饲料均列入“自动扣留名单”,不相信任何我国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在美通关时仍需强制复检,这种做法就有将“小异”放大的嫌疑。在这件事情上,明眼人都能看出是中国方面遭遇不公对待,而且事实上已经吃了不少亏,承受了巨大损失,那么,中方是不是要以彼之道还施彼身呢?显然不能。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而中方会更受伤。怎么办?问题出在哪儿,就从哪儿入手解决问题。不是标准不同吗?想办法把标准衔接起来就是了。

国际贸易经验告诉我们,解决贸易争端,提出自己的主张,强调自身权益,在国际上争取同情外,更重要的还是要从自身找原因,实现自我提升。必须承认,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对外开放度还不够,理念、制度、标准、能力和国际先进水平有明显差距,在国际监管事务中参与度较低,影响力不足,缺少话语权。有些国际组织虽然已经加入,由于缺乏专门的机构、人才和经费支持,没有建立起实质性的工作关系,难以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而国内认证标准与国际标准衔接难的问题就暴露出来。由于标准偏低,我国同其他发达国家难以建立审评和检查的互认机制,中国产品的质量在国际上饱受质疑,影响了产品打开国际市场。

面对这种形势,必须转变传统的“关起门来搞监管”的思想,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增强参与国际事务和海外监管的能力,尽快将监管制度、法规标准提高到国际先进水平。而当下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全面推进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的衔接。

(胡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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