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创新流通领域市场监管,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以农产品、食品、药品等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有较大影响的商品为重点,建立来源可追、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全程追溯体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在部署发展现代流通业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旺消费促发展时,首次提出了要“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
“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领导和员工的质量意识、顾客意识,而且有利于形成全民的质量监督氛围,从而提升全民的质量素养,并为政府市场监管提供线索。”山东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温德成对中国质量报记者说。
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程虹接受中国质量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在国际上是一种通行做法,在发达国家,当企业将其产品“挂”在那里,就是一种承诺。此次国务院部署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既是对政府一直强调的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的一次贯彻落实;也是遵循市场规律,让消费者明白质量责任主体的一次创新;更是落实国务院推行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一个新制度。
遵循市场发展规律
到底谁该为质量负主责?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目前似乎陷入了“一千人眼中有一千个林妹妹”的怪圈,不同的人看待这个问题,角度大不相同。
记者通过微信和QQ等社交软件,采访了几个来自不同领域的朋友,发现关于谁该为质量负主责方面,答案并不完全一致。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人员,都认为企业是质量的主体,当然应该负主要责任;在企业工作的人员,一方面承认自己对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同时认为政府(包括主管部门)也有责任;消费者则分为两派:有的认为是企业,有的认为是政府。“出了质量事故,当然找政府,他们没有监管好。”一位消费者说。
程虹认为,如果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一个最大的创新,就是让消费者看到质量的责任主体是企业,这样今后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就会有了更多的理性,从而摒弃“闭着眼睛购买,出了问题就找政府”的消费心理和行为。这就会提升消费者的质量意识,也会提升消费者的质量知识和水平,使得他们的消费更加有质量、也更看重质量。
在程虹看来,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是一个完全遵循市场规律的制度,真正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以及市场在质量方面的主体作用。从市场来看,质量相关方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供方企业和买方消费者,市场的供求和质量就是双方的一个博弈,政府只需要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作为质量的提供方,企业当然是负主体责任,一旦实施质量承诺制度,就能让消费者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约束和选择,按市场规律来走。
“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和创新流通领域市场监管是两个并列概念,不能把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作为流通领域市场监管的创新重点。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目的应着眼于强化企业的质量自律意识,尤其是企业负责人的质量自律意识,推动企业积极履行主体质量责任;但企业的产品质量承诺不应成为市场监管的重点,市场监管应依法进行,市场监管要充分利用全社会的质量数据来进行创新,着眼于对大的质量问题的预判预警。”温德成说。
确保承诺权责对等
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宽进严管”,是国务院在推行简政放权时一再提出的创新监管方式。李克强总理多次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指出,简政放权是深化政府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之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是简单放权了事,改为备案制,更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要义是要切实做好“放管”结合。
程虹分析指出,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完全符合国务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的精神与做法。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除非是涉及安全、环保、健康等方面的质量安全,需要政府建立强制性技术标准严格监管外,其他的质量政府多半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就能够按照企业的承诺进行监管,可以“放管”结合。
那如何才能更好地保证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实施?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会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以及政府的质量监管,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温德成认为,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要防止形式主义,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应由企业最高领导亲自审核发布,关键的承诺内容应易于消费者获得和理解。
程虹表示,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对企业是很好地保护,也是很大地约束,需要政府保持合理的质量边界,既然企业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这既是义务也是权利,需要政府把市场的权利还给企业,不要对其进行过度干预。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其实也是一种倒逼机制,倒逼政府根据企业承诺的权利范围界定自己的质量权力范围。要落实好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就需要建立权责对等的质量机制,保证承诺落到实处,有放有管。“从长远看,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不应仅仅在流通领域推行,应当在生产领域等也推行。”他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