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5/09/28 15:11:46,浏览:543
中秋节,全家聚在一起,赏月吃月饼,是件多么幸福美满的事情。可是当你得知你花了高价买的是看似漂亮、吃了却不安全的食品,是件多么添堵的事情。如果商家再推来推去,不愿意承担责任,就更让消费者闹心了。这件烦心的事情,就这么给常州的市民李某碰巧遇到。
2014年中秋节前,李某花了692.4元,购买了超市销售的广式月饼(莲蓉蛋黄味、椒盐味、水蜜桃味、百果味、玫瑰细沙味)。谁知,食用后,经朋友告知和查询网络发现上述月饼非法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吉士粉”,而国家允许使用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中并没有“吉士粉”。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通用名称。李某找商家理论未果,只得起诉到法院维权,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692.4元,并十倍赔偿6924元,承担工商信息查询费50元、交通和文印费200元。
庭审中,被告超市辩称,超市没有及时发现这批月饼添加了“吉士粉”及外包装没有说明,并不是明知产品不符合规定而进行销售,超市是在收到相应的处罚书后才知道的,而且第一时间对有关产品作了下架处理。因此,超市不应当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9月17日,此案在常熟金坛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判决超市返还李某购物款692.4元、赔偿其人民币6924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李某未提交交通和文印费200元等证据,不予支持,驳回李某该项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