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太阳镜可能导致辨色障碍
发布:2015/10/28 16:10:23,浏览:552

近日,山西省质监局对食品包装袋(膜)、一次性塑料餐具、太阳镜、游泳镜、人造板、移动存储设备、美容美发器具等7种消费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结果发现食品包装袋(膜)、太阳镜、游泳镜有不合格产品,其余4类全部合格。

本次共对山西省生产经销单位的105个批次的食品包装袋(膜)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合格104个批次,不合格1个批次,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据介绍,本次抽查不合格的主要问题是热合强度(封合强度)。标准中规定热合强度应≥6.0N/15mm,测出值为3.9N/15mm。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所致。在本次抽查中,由大同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销的标称潍坊金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00×350型潘多拉一次性保鲜袋,其热合强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本次共对山西省市场上经销的由省外企业生产的50个批次的太阳镜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合格48个批次,不合格2个批次,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4%。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一是光透射比不合格。光透射比(可见光谱范围)是指透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这个比值代表太阳镜在可见光谱区镜片中透过的量,它反映镜片的遮阳效果。如果检测出光透射比值与所明示类别分类不符,会引起消费者选择使用中的混乱甚至错误,将造成视物及颜色分辨的障碍。二是交通信号透射比不合格。交通信号透射比是指太阳镜对红色、绿色、黄色光的透过能力,也就是对交通讯号(即红绿黄讯号)的识别能力。这一性能是要控制和保证通过太阳镜看不同颜色的物体,能保持物体原来的颜色色度。太阳镜的这一性能对于使用者尤其是驾驶人员来说非常重要,如果不合格,佩戴者会对颜色的分辨率降低,产生色觉干扰,造成色觉混乱,可能造成对交通讯号灯辨别不清甚至辨别错误。在本次抽查中,由晋城市城区阳光眼镜店经销,标称台州市淑江南亚眼镜厂生产的遮阳镜3类毕加尼牌太阳镜;由吕梁市离石区黎明眼镜二部经销,标称临海市三鑫眼镜有限公司生产的遮阳镜3类伊曼欧牌太阳镜,其光透射比、交通信号透射比均不符合标准要求。

本次还对山西省市场上经销的由省外企业生产的22个批次的游泳镜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合格17个批次,不合格5个批次,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22.7%。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紫外性能不合格。紫外性能是由游泳镜在紫外光谱范围的透射比来表示的。紫外光谱范围可分为UVA315nm~380nm)和UVB280nm~315nm)两个光谱范围,标准要求游泳镜在UVA范围内的光透射比小于等于30%,在UVB范围内的光透射比小于等于1%。在本次抽查中有5批次样品的紫外性能不合格。不合格的游泳镜紫外线透射比均过高,这样就造成了过多的紫外线透过游泳镜镜片照射到人的眼睛,对眼睛造成伤害。长期佩戴使用此类不合格游泳镜可能会引起严重眼部疾病。二是顶焦度允差不合格。顶焦度偏差也是游泳镜主要的光学性能参数,合格与否将决定佩戴者视物的清晰度、物像的位置和佩戴的舒适度。普通游泳镜(未专门标明顶焦度)均为平光镜,也有一部分游泳镜为近视镜,标明有顶焦度。在这次检测中发现实测顶焦度值与标称值出现较大偏差的问题,会造成所戴游泳镜的顶焦度与使用者所需屈光度不相符,使患者眼睛处于欠矫或者过矫状态,还会造成佩戴者视物的清晰度、判别物像的位置存在障碍,佩戴的舒适度也会大大降低,造成眼部肌肉疲劳、眼胀、模糊、眼内疼痛或额部疼痛等视疲劳现象。

在本次抽查中,由晋城市展翔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标称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生产的112161103型浩沙牌游泳镜、由太原市迎泽区小丫体育用品店经销的标称周翔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991N-4.50D-5.00D型菲尼克斯牌游泳镜,其紫外性能、顶焦度允差均不符合标准要求。

本次还对27个批次的一次性塑料餐具、40个批次的人造板、15个批次的移动存储设备、20个批次的美容美发器具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全部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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