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上位法地位 严格执行特设法
发布:2016/01/05 10:57:59,浏览:551

案情介绍:

某省质监局执法人员于2015123日检查辖区内一电梯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单位,发现该单位在对电梯进行日常维保过程中未履行以下职责:未制定维保方案;未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未进行半年一次的应急演练等。该省于200861日实施的《某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属政府规章,以下简称《电梯管理办法》)规定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上述职责,同时规定对未履行上述职责的行为要由电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分析:

执法人员于是适用《电梯管理办法》拟对维保单位作出处理。笔者认为,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不妥当,现分析如下。

首先,应对违法行为准确定性。虽然《电梯管理办法》规定维保单位应履行制定维保方案等前述内容的职责。但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也明确要求维保单位应当履行此类职责。本案当事人未履行的职责均在该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之内。《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设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同时该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也对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作出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很明显,《特设法》所称的安全技术规范就是《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就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此行为完全符合《特设法》的规定,理应受该法调整和处理。这样认定才在根本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准确定性。

其次,要分析不同规定对同一行为发生冲突时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中,《电梯管理办法》和《特设法》都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规定,但二者之间截然不同。《电梯管理办法》先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才给予处罚,而《特设法》则直接作出处罚,且罚款额度明显高于《电梯管理办法》。可以看出,《特设法》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彰显了严处违法行为、保障电梯安全的基本原则。既然两部规定之间发生冲突,就应按照法律适用原则来定夺。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上位法优先,《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毋庸置疑,《特设法》的效力明显高于《电梯管理办法》。另外,《特设法》实施时间晚于《电梯管理办法》,新实施的法律考虑了电梯维保活动的种种因素,对维保活动作出的规定也经过了论证,是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因此,本案适用《特设法》不仅符合法律精神而且遵循法律适用原则,更能体现从严管理特种设备的立法原意。

本案适用《电梯管理办法》可能是出于处罚较轻、便于操作的考虑。但是,不管出于什么目的,执法人员都不能忽视《特设法》的法律地位,不能因为该法处罚严厉、不便执行等原因而随便弃之不用。执法人员应认真学习、正确理解《特设法》的立法精神及条文内容,要维护该法上位法的权威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执行好《特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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