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管理办法出炉 “黑名单”信息将各部门共享
发布:2016/01/06 16:21:25,浏览:561

新年伊始,国家工商总局在北京公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将受到严厉的信用约束和各政府部门联合惩戒。

据悉,这是国务院部委首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

将于201641日起施行的该办法规定,企业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造成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发布虚假广告等10种情形,都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包括: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因商标侵权行为5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等等。

对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该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将重点采取4项管理措施: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该办法明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将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将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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