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案曝光
发布:2016/02/03 08:44:35,浏览:484

近日,中消协公布《2015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数据显示,2015年全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3.9324万件。其中汽车及零部件品类的投诉,从2014年的第三位升至2015年第二位。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增长,有关汽车的投诉也大幅攀升。2015年全国消协组织共接到汽车类投诉3.0529万件,比上年增加6891件,增幅达29.1%。其中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购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合同中存在不合理格式条款,部分商家扣留车辆合格证等;二是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强制消费行为,如强制搭售保险、挂牌、装修等服务;三是部分经销商存在销售欺诈行为,包括把旧车当作新车卖,偷换新车零件等;四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汽车质量问题,召回问题;五是售后过程中的问题,包括售后服务不规范、价格不透明、配件只换不修及过度保养等问题。

此次中消协还发布了《消法》实施后全国首例家用汽车退一赔三案例:

山东省济宁市消费者刘女士来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2014年5月在济宁市区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价格为12.8万元某品牌家用轿车,在一次刮擦事故维修过程中,被维修师傅告知车曾补过漆,喷漆面积达1.2平方米左右,后门内边发现补漆痕迹,后备厢左缝隙比右缝隙明显宽。发现问题后,消费者多次找销售公司交涉,公司某经理看后承认有二次喷漆,认为可能是厂家或消费者方面的问题,拒不承担消费者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山东省消协受理投诉后,依法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经过调查,该汽车公司在2014年5月7日向原告出售涉案车辆时,没有如实告知,而是故意隐瞒了该车曾于同年1月份出售给王某并经使用的重要事实,已经构成欺诈。

2015年2月4日,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做出了判决,判决被告济宁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向原告刘女士销售车辆过程中隐瞒了曾经销售给王某的事实,已经构成销售欺诈,应当对消费者承担欺诈赔偿义务。根据新修正的《消法》第55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将购车款12.8万元退还原告,并按购车款的3倍赔偿原告刘女士38.4万元。这是新修正的《消法》实施后全国家用汽车退一赔三的首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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