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既重要又复杂
发布:2016/02/03 08:49:40,浏览:516

黑龙江的货车司机李海峰在2014年末购买4包今麦郎方便面充饥,随后发现方便面过期且醋包有异物,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元的赔偿,今麦郎公司报警,李海峰被河北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近日,河北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四包方便面”换来8年多的刑期。李海峰今麦郎案一审判决出来以后,迅速在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各个方面说法评价不一。那到底此案对于质量纠纷的处理有何法律上的典型意义?消费者维权到底如何依法进行?质量维权和敲诈勒索的边界在哪里?为此,中国质量报特意采访了国内部分的质量法律专家、消费维权的律师,共同探讨和寻求此案背后的质量法治和消费维权带来的启示。

4包方便面换来8年刑期

2014年12月,黑龙江的货车司机李海峰在送货途中购买了4包今麦郎方便面充饥,食用后出现腹痛腹泻症状,随后他发现4包方便面已过期将近一年,此外,醋包里有明显异物。他随后拨打了12315投诉热线,对方以过期食品不接受投诉为由拒绝了维权申请,于是他们从网上找了检测机构。

2015年1月,李海峰将醋包邮到网上找到的声称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西安国联质检去检测,检测的是重金属,检测结果是汞0.4596mg/kg、亚酸硝盐11毫克。也就是说,汞含量超标4.6倍。

李海峰随后将检测结果寄给今麦郎公司要求索赔,今麦郎公司表示可以赔偿李海峰方便面和部分电话费用,李海峰不接受。在赔偿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李海峰在个人微博及互联网上发布今麦郎公司产品中汞超标、有工业盐及致癌物等言论。2015年3月27日,今麦郎公司选择报警。

2015年11月4日,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海峰犯敲诈勒索罪,向隆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自认倒霉还是依法维权

4包方便面换来8年刑期,当李海峰维权的判决公布之后,舆论一片哗然。很多消费者也在网上留言感叹: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本身就很难,如果维权还把自己弄进了监狱,看来以后买到质量不好的产品,只能自认倒霉了!“这一问题要从3个方面解释:一是食品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是食品安全维权举证责任的规定;三是影响维权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特征。”昆明理工大学质量发展研究院质量法学研究所副主任李键接受中国质量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悉,《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食品安全维权的举证责任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这两部法律法规还对食品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举证责任作出了详细且明确的规定。那么消费者该如何依法维权并最终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消费者要想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举证证明两点事实:购买食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的要求);所购食品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侵权责任的要求)。”李键说。

“消费者购买了物品,从法律上来说就存在了买卖合同关系,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追责和维权,这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说:“不过维权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首先应当找政府相关部门、相关社会组织反映情况,然后依法提出合理诉求而不应当追求不正当权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冯辉表示,消费者在购买的产品和服务出现质量与安全问题之后,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方式去维权,消费者应该先去了解相关法律,正确理解相关法条的要求,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之后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合理合法的予以解决。

“李海峰今麦郎案造成的观点撕裂、舆论撕裂是很多人始料未及的,观点的对立和不妥协这不正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的体现吗,再深层次的思考,这不正是说明食品安全是李海峰代表的消费者、今麦郎代表的企业、媒体舆论代表的社会最大的公约数吗?李海峰今麦郎案不应再为细节争吵,应当把此当做新食安法出台后凝聚共识、共寻出路的一次重要的契机。”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艳英说。

依法举证是维权关键

李海峰今麦郎案中,关于今麦郎方便面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也有不同说法,一个关键点是李海峰提供的核心证据——质检报告是否具有资质,也再次说明质量维权中证据的重要性。“举证的核心是证据,但目前食品安全维权的证据方面存在4个问题:证据搜集难;证据固定难;检测难;检测结论难被认同,这4点问题主要源于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的隐蔽性——难以被发现与认定性质的特征,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的空间相对封闭和隐匿、危害结果与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危害结果的异地爆发性与爆发之前的长期潜伏性、食品违法犯罪的受害人分布相对分散。”李键说。

“法律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那么从法律上讲,李海峰提交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自然也就存疑了,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绣评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为消费者提供了5种争议解决途径。结合新的《食品安全法》,这些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利器。消费者要注意利用。比如李海峰案件中,李海峰没有像一般消费者那样按照这些途径去主张权利,没有举报,没有起诉,而是径直提出天价索赔,这就让法官能够合理怀疑其非法占有的主观动机,这些是普通消费者应该引以为戒的。

“实际上我们真的应该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此案件不仅可以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指导,而且也对质量法学的研究具有推动作用,这也从侧面表明了质量法学这门学科的重要性。我个人认为从今麦郎案件中可以总结出下列经验:选择正规商店购买食品,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发现自己因所购食品受害后,要及时固定证据;在维权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积极如实地且依法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最后我为消费者归纳为12个字:预防受害、保存证据、依法维权。”李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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