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打假条例修订版下月开始实施
发布:2012/10/12 08:58:28,浏览:1386

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次审议。该条例的最大亮点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据悉,该《条例》将在今年11月开始实施。

该条款的设立,意味着商品经营者如果经销的商品出了质量问题,商家就跑不掉,将承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首负责任”,免除责任需要向上家追溯,此举将倒逼商品溯源制度的建立。

对此,广东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表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比较强化行政监管模式,虽然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追究经销商和生产商责任,但实际发生消费维权时,责任很难明确,消费者不知道找谁,常常演变成经销商把责任推给生产者的状况。因此,他在审议中力推条例将商品经营者承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首负责任”,加大消费者追究经销商售假的赔偿力度,使每个消费者都成为社会的监督员。经销商要避免质量责任,就必须从正规渠道进货,与生产商建立合同关系,对商品进行质量验收,真正实现对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的控制,才能使制假售假活动得到根本性遏制。

该《条例》修订的重点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二是强化诚信建设,三是重视社会监督。通过体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推进打假工作向5个方面转变,即从单一行政部门打假向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转变;从单纯强调打击向打防并重、监管与整治并重转变;从单纯强调行政处罚向准入限制、失信惩戒、分级管理等综合治理转变;从主要进行日常查处向同时突出重点商品、重点市场和重点地域的专项查处转变;从主要监督企业守法经营向同时监督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严格履职转变。

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制度建设上,该《条例》明确规定,建立齐抓共管的监管制度,主要是建立跨地区、跨领域的协作机制,对重点、疑难案件实施联合执法;建立重点案件查处制度,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查处重点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建立专项查处的通报和公开制度,要求政府将查办大案要案等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规定公安机关、监察部门加大对有关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

在加强监管工作考核上,该《条例》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增设了“监管工作考核”的有关内容,督促政府及其部门严格履职。建立考核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要求政府开展绩效考核;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严格管理和监督。

该《条例》还建立了网络购物监管制度,明确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网站的监管,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网店,采取屏蔽或者停止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等方式,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

据悉,《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制定于1999年,对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市场监管、信用建设等相关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打假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广东省政府从去年开始着手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就上位法所规范的各类商品的查处措施和制度作出统一的规定,加大对生产和流通领域制假售假查处和打击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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