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检体制机制的历史沿革及内在规律
发布:2016/04/20 14:41:41,浏览:1967

三、明清时期:传统农业社会质检体制盛极而衰

明清是中国古代经济发展的高峰期,传统的质检体制随之达到高峰。与此同时,西方资本主义开始兴起,特别是工业革命蓬勃发展,中国却出现了缺位,未能跟上时代步伐。

明清通过更加精细的专业分工,提升以工匠个人技艺为基础的产品质量。官方手工业以不计成本的方式,提升产品质量。相应地,产品质量水平也达到顶峰。然而传统质检体制运行至清末,难以适应以机械生产为标志的现代工业社会,迅速由盛转衰。其衰落主要体现在,难以适应现代工业生产所要求的基于物理、化学、数学等学科的专业检验、合格评定等管理方式。质检管理方法与体制的落后影响了质量的提升和国际竞争力,不仅占据世界市场的国家主体变化了,由中国变成欧洲(此后日美),行销世界市场的商品主流也变化了,由丝绸、茶叶、陶器变为时尚机器工业品。国力衰微的中国抵挡不住西方国家坚船利炮的进攻,国门大开,被动进行社会制度和生产方式的革新,质检体制也开始从传统向现代过渡。

传统质检体制的优势与劣势并存。明代之前,官营手工业一直占据手工业生产的主导地位。明代中期,民间生产发展壮大,逐步改变官营手工业独大的局面。产品质量得以保障的关键因素之一是生产者的素质,在清朝之前,官营手工作坊的生产是以集中生产的方式进行,出于保障皇宫以及官府的需求,官营手工作坊对质量的要求甚为严苛。为了保障官营手工业生产的顺利实施,同时保障产品质量满足要求,匠籍制度在其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匠籍制度根据不同专业对工匠进行分类管理,以便政府根据需要,随时能够调遣工匠。明代在继承前朝匠籍制度的基础上,将其制度优势发挥得淋漓尽致。明代沿袭元朝的匠籍制度,要求民间的专业手工业者一律编入匠籍,使民间工匠与政府之间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凡在籍的手工业工匠必须受朝廷和地方官府主管机构的工役支配,按各级工役主管机构的指令无条件地为政府服劳役,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工种的不同,将工匠分为军匠和民匠。军匠精通兵器制造,民匠负责日常用品制造。根据服役地点、时间和待遇的不同,又可分为住坐工匠、轮班工匠和存留工匠。住坐工匠主要指住在京城的工匠,每月到官府服役;轮班工匠指不住在京城需要每隔数年轮流上京服役的工匠;而存留于有生产优势的地方进行生产的工匠则是存留工匠,景德镇所设立的御器厂以及在江浙一带丝织生产发达地区苏、松、嘉、湖等府设立的织染局,都是存留工匠在进行生产。

从分工和专业化的角度来看,政府强制采取的专业化分工,虽然以满足自身供给为优先考虑,但从专业化能力的提升来看,工匠可以在自己的领域不断钻研,提升官营手工业生产的质量。郑和7下西洋所乘宝船即为当时南京龙江宝船厂住坐匠和轮班匠所造。这些宝船能够经历洲际航行,质量当然是毋庸置疑。官府将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南直隶滨江府技艺高超的工匠集中于京城,并按工种划分为船木梭橹索匠、船木铁缆匠、念匠与棕篷匠4类,依“厢”的行政组织进行分类,既便于管理,又使得工匠之间可以相互切磋技艺。官府在景德镇所设立的御器厂,就有300余存留工匠专门制造,以供皇家使用的瓷器。政府强制下的分工和专业化生产,使产品制造的质量在当时处于领先水平。不过,由于该制度对工匠的剥削过于繁重,导致大量工人逃遁。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政府规定全国班匠一律以银代役。工匠的减少使得官营手工业的规模不断缩小,大量的民间工匠则可以投身到市场所需的产品生产中,促进了民间生产和贸易的发展。官府所需大量的日常用度,更多依赖于市场的收购。这些为民间以自发秩序参与质量管理埋下了伏笔。

民间的自发秩序来补充政府质检体制的监管不足。伴随着民间贸易的发展,行业的划分越来越细,不同行业间开始自发形成行会来维护行业利益。明清时期,促进同行内部生产的经济组织大量涌现,既有基于同行业建立的行会,也有基于同乡建立的同乡行会。对上海、苏州、汉口、北京4城市有确切设立年代的行会所作的分期统计表明,1840年之前成立的行会数只占1912年后实存总数的28.7%,1840~1903年间成立的行会数最多,约占总数的48.7%,1904年以后仍有增加,但增长幅度已明显降低。各行各业涌现出大量的行会组织,不仅有较为发达的丝织、茶叶的行会,而且连杂货店、水果店都有自己行会组织和规范。这些行规或以惯例或以明文规定的方式,确立不同行业内部的规范,往往刻成石碑以为明示。从行规的内容来看,包括符合该行业的生产标准、度量、交易规则、违规处理办法等。道光年间,湖南安化黑茶条规对内部度量应用统一规定:“秤茶照奏定章程,用16两足秤。”

当然,这种规范更多的是以经验判断的方式来检验是否满足品质的要求。清末时期,安化县的染坊条规对各染坊规定:“一议各染坊,凡染青,要细加工作,先将布底深染,虽旧而颜色不改,如有浅染弄弊减价掣骗,查出重罚。”反映出行业内的行滥舞弊行为会由行会组织进行检查,使同业内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维护行业的整体信誉。

在不同行业的行规规范中,多会写明“公同禀究”或与之同义文字,意指对于行业内的违规行为的裁断会禀官处理,同业内的争端解决决非在行会内部执行私罚,而是会报官立案。光绪三十年湘乡杂货店条规中规定“如有偷漏,将力扣除,不服公同禀究”,而巴陵南货店则记为“公同报会禀官究治”。在争端的处理方式上,除依据法律外,地方官府通常会先按行规处理。这就使得各行业所订立的行规,成为事实上的法律规范,具有法律同等约束力。

在中国古代没有专门的商法典规范经济活动的情况下,行会自愿形成、自觉制定的行规,自发维持商业运转秩序。政府制定的质检管理法律规范并不能涵盖民间各行各业的生产,也不能完全适应不同行业的产品特点。行会的自我约束以及对于自身产品质量的自发管理,就成为政府质检管理的补充方式,从而形成了一种国有条律、民有私约的共治形式。

质检体制脱离传统桎梏开始向现代转变。民间的生产在明清时期有较大发展,但是民间对政府差役的服从义务一直存在,只不过赋役的方式在改变。明代初期,政府通过强制力在短期内以一种不计成本的方式提升质量,但是这种方式在成本付出殆尽后,显示出不可持续性。明代中后期官营手工作坊出现大量逃工和消极怠工的情况,制造郑和下西洋时所乘坐宝船的龙江船厂的船户,原本有四百多户,到嘉靖二十年只有245户,至嘉靖三十年则不到200户。工匠的严重缺乏最终使官营手工业生产日益瘫痪,官府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也没能阻止工匠的相继逃遁。政府的强制专业化分工方式,一度使我国的产品质量达到高峰,但是以服务统治阶级和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建立起来的强制性专业分工,在明中期开始逐步淡化。清顺治二年(1645年),匠籍制度彻底废除,并将班匠银摊入地亩。但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人身依附关系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民间工匠依旧要承担官府差役义务,道光三十年长沙裱糊业行规记载:“每逢各宪差务,或设计悄逃,或恃强抗玩,徘徊观望,趋利避公,使各店尽思效尤,则差务又谁承办”。可以看出,民间对官府差役命令依然存在强烈的抵触,不得已需要行规来应对官府差役的强制执行。官府在采办采买上的恶意压价行为,使得官府购买成为对民间的直接剥削,“其余节年办解红黄熟铜、银朱、桐油、明矾……市价与原领准销部价,盈绌无几”。这给民间工商业带来了沉重负担,民间生产难以在积累基础上进一步扩大。

与此同时,大量的手工业仍然停留在传统手工业制品的生产上,如清末的茶叶、丝织、瓷器,仍是以个人技艺来主导生产的进行,而未引进工业化的机器进行标准化的大生产。旧式行会虽然通过行规限制了伪滥造假的行为,却排斥外来竞争,维护行业的共有利益。光绪六年5月28日《申报》记载天津鞋业声明:“现在大家公议靴鞋价目,定价划一。”这使得即使通过生产率的提升能够降低价格,但在统一价格的规定下,生产者缺乏有效的激励去改进工艺。

在明清两代闭关锁国政策的影响下,西方科学技术被排斥在外,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始终受限,传统政府质检管理也只能伴随着经济制度的延续而延续。直到中国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侵略下被迫对外开放,才逐步通过学习和引进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方式,建立更有效率的组织形式,质检体制才被动地从传统向现代演变。通过对西方科学技术的学习,传统政府质检管理在保留传统管理手段的基础上,开始向现代技术化方向转变。

四、民国时期:与现代工业社会和主权国家相适应的质检体制的诞生与萌芽

清朝末期,西方资本输入冲击了传统的经济模式,中国资本主义工业开始有所发展。纺织机器逐步取代了传统的纺车,面粉工厂逐步取代了传统的磨坊,工业化大生产逐步取代传统的手工生产方式,旧制度已经不适应新式工厂的出现和资本劳动组合方式带来的经济模式的变化。随着现代科学和工业化大生产的引进和发展,我国质检体制也在悄然发生变化,逐渐演变为建立在科学和试验基础上,与现代工业社会和主权国家相适应的质检体制,顺应了世界工业化的浪潮,奠定了现代质检管理体系建立的基础。

建立以科学技术为基础的现代质检体制。现代化大工业生产决定了需要同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具有现代化、专业化性质的质检体制。这一时期通过引进国外技术和方法,开始建立适应工业化生产的质检服务技术机构。首先,引进了工业化国家的计量和标准管理体制。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政府农商部设立度量衡权衡局,成为首个区别于古代社会的具有现代化意义的计量机构。该机构向法国万国权度局(现称国际计量局)定制铂铱合金营造尺和库平两砝码原器。此时引进的度量器具有别于传统的度量衡计量器具,采用铂铱合金作权衡单位量标准,打破了我国延续千年的度量衡旧制,使之与国际米制衔接。1928年、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相继颁布《权度标准方案》和《度量衡法》,1929年成立全国度量衡局,负责全国度量衡统一事宜,职能包括度量衡制度的制定以及度量衡器具的制造、检定和认证。1931年,成立工业标准化委员会,归属度量衡局统一管理,主要负责以权度标准为基础,拟定我国工业标准。在民国形势复杂、战祸连连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工业标准的建立多是以吸收、引进和翻译他国标准为我所用。截至1943年6月,共征集国外工业标准18278种(包括译述类3833种),编定拟议国内工业标准759种。

传统的质检管理是简单度量与主观判断的结合,现代技术手段对质量进行的管理是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包括基于数理化等实验科学所产生的技术检定手段。当时的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传统质检手段无法满足现代工业化生产的需求,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工商部部长孔祥熙为发展工业呈请国民政府筹设工业试验所,呈文言及国货质量堪忧:“但国货之真伪,制造之优劣,既非目力所能鉴别,亦非徒手所能分析,势不能不借助于精密之仪器及纯粹之药品。”提升我国质量的方法,在于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建立专门质量试验机构。1930年,我国首个具备现代科学技术的专业化技术机构——工业试验所正式建立,下设工业原料分析室、汽车染料试验室、机械设计室等17个试验室,还有纤维实验场、纯粹化学药品制造实验厂、电工仪器实验厂等11个实验工厂以及3个推广改良工作站。至1941年2月,该所研究、改良和推广的项目达到346项。

可以看到,民国时期质检管理中的技术性特征已经十分明显。此时的民国政府,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始探索建立自己的专业技术机构,通过现代科学技术的研究促进我国产品质量的发展。

建立与主权国家相适应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我国并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由主权国家负责管理的口岸检验检疫制度。1929年上海商品检验局成立以前,我国出口商品时常由于没有通过国际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而遭到禁止入境。虽然上海从1864年开始有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如上海棉业商人自主成立的上海棉花检查局、英国劳合氏公司代理人成立的上海仁记洋行,1873年上海还设立了我国最早的出入境卫生检疫机构。但对国家主体而言,亟需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我国的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我国商品在国际上的声誉,保障我国国门安全。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颁布我国最早的现代意义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商品检验局暂行章程》和《商品出口检验暂行规则》,并于1929年设立上海商品检验局,标志着国民政府正式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制化的统一管理。动植物检疫早期是一个单独的部门即“毛革肉类出口检查所”,1930年正式划归商品检验局负责。卫生检疫在国民政府成立前一直是海关的下属职能,1930年7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从分属于各大港口的海关收回卫生检疫的职能,在上海正式成立了“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至此,分散在全国各地、各自为政的检疫所,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具有主权性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

市场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现代质检体制机制。市场和社会作为质检管理重要参与方,是质检体制机制顺畅运行的保障。充分利用社会组织力量以及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是有效减少政府监管成本的重要方法。因此,民国政府仿照工业化国家,建立商会及同业公会组织管理模式。1914年9月12日颁布的《商会法》对商会自治权利进行规定,之后的南京国民政府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商会置于政府行政管制之下,没有赋予其过多的自治权。但是,国民政府给予比商会组织更低一层次的同业公会相当大的自治权利。南京国民政府先后于1929年8月、1930年1月颁布《工商同业公会法》和《工商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均详细规定了同业公会内部管理办法,特别是规定了同业公会的职责就是“维持同业公共利益,矫正营业上之弊害为宗旨”。由此确立同业公会为社会质量监管的重要参与方,是质检体制的重要补充。在市场方面,辛亥革命以后,“民主共和”和“实业救国”成为当时最流行的两大思潮,民国政府钢铁制造、机械制造、化工等重工业由国家创设并负责监督管理,轻工业准许民间自由发展。在该政策的鼓励下,以荣氏兄弟、刘鸿生、张謇等为代表的爱国实业家,创办面粉厂、纺织公司、火柴公司、搪瓷厂等。这些民族企业多半有闻名遐迩的品牌,刘鸿生为与日本“龙牌”水泥竞争而生产“象牌”水泥,范旭东为与英国纯碱竞争而生产“红三角”“红五星”牌纯碱,在1926年美国费城万国博览会上荣获金质奖章,1934年纯碱销售量占据国内市场55%的份额,超过一直处于纯碱销售领先地位的英国卜内门洋碱公司。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企业产品的质量水平不断提升,成为促进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自此,中国开始纳入国际化分工当中,引入西方工业化生产方式。同时,现代工业社会和主权国家基础上的质检体制机制得以初创,主要表现为:成立维护主权国家所需要的出入境商品检验、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机构,学习和引进国外的法律、技术性管理方式,设置专业的质检机构,开始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质量进行专业管理。以中国共产党人为代表的进步力量,在中央苏维埃政府、陕甘宁边区政府、抗日根据地政府和解放区政府,设立了质检工作相关的政府机构,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在计量、标准、检验等方面开展工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设立的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下设国有企业管理局,负责度量衡、质量检验和规范标准工作;下设对外贸易局,负责进出口商品查验工作。这些有益探索积累了实践经验,为新中国质检体制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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