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本
20世纪50年代是日本的质检体制机制发展完善的关键时期。一方面,由于1955年日本加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后,日本承受着国际竞争压力;另一方面,日本战后经济转型,从农业、轻工业向重化工业的转化中推行了产业合理化运动,将质量提升到与产业结构调整并重高度。由此日本形成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质检体制机制,既符合国情又独具本国特色,并成功地实现了经济振兴。
(一)日本质检机构与职能
1.计量相关机构。在日本计量法的执行体制中,经济产业省为企划立案部门,负责计量政策的制定;政策执行部门包括产业技术综合研究院、日本电气计量仪器检定所、指定检定机构和指定定期检验机构以及地方自治体(约1150人)等。
2.消费者保护委员会。1969年设置,专门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高行政机关,内阁府附属机构,由内阁总理大臣任会长,委员由经济企划省、通产省、厚生省等18名内阁官厅的部门首长组成。负责政策制定。实施和落实则由经济企划厅负责。
3.经济产业省。具体负责质量检验、认证和实验室认可。
4.厚生省和农林水产省。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制定食品的质量标准化及指令标识标准等,并不定期检查。
5.各省厅所属的消费者保护行政机构。目前在日本18个有关行政机构中设置了消费者保护行政主管课室,实施消费者保护的具体监管。
6.国民生活中心。1970年设置,是日本政府的消费者政策研究机关,负责消费者问题调查研究、数据处理及商品检验、检查等业务。
7.食品安全委员会。2005年设立,单独的上层监督机构,统一负责风险评估机构。主要负责对食品添加剂、农药、肥料、食品容器,以及包括转基因食品和保健食品等在内的所有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科学分析、检验,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指导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等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安全对策,监督实施情况。
(二)日本质检管理方式与手段
1.限制型监管
(1)法律。一是《计量法》,规定计量管理工作。二是《工业标准化法》,对“日本工业标准”(JIS)及合格评定制度进行规定。三是《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消费者保护政策,规定企业在防止危险、正当计量和标识的实施过程中,具有协助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贯彻实施有关消费者保护方针、政策的责任和义务。四是《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基本法》《农林物质及质量标识化法》《牛肉生产履历法》,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出规定,尤其是确定了食品供应链的可追溯制度及相应的标识标签方法。五是《药事法》《有关化学物质的审查及制造等规则》《毒物及剧毒物取缔法》《消费生活制品安全法》,对药品、化学品及日用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作出规定。六是《煤气事业法》《特定煤气消费器械设置工程监督法》《高压煤气取缔法》,对高风险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的监管作出规定。
(2)计量。通过计量技术法规与工业标准融合,日本把法定计量器具检定和检查的技术标准纳入标准之中。日本标准没有直接强制执行力,但在省令中明确规定这些标准,技术标准就有了强制执行力。这些规定条款多达1027条,包括18种不同种类计量器具的技术标准。
(3)标准。一是工业标准(JIS)与技术法规有机结合。目前,日本技术法规中引用JIS标准约为5000项次,有两种引用方式:一是先有JIS标准,然后在制定的法规中引用该标准;另一种是先有技术法规,规定某项内容由JIS标准规定,之后,经产省根据该规定制定出相关JIS标准。二是工业标准(JIS)。日本国家标准中最重要、最权威的标准就是日本工业标准(JIS),涉及到各个工业领域,涵盖了包括产品标准(产品形状、规格、质量、性能等)、方法标准(试验、分析、检测与测量方法和操作标准等)及基础标准(术语、符号、单位、优先数等)。三是农业标准化管理(JAS)制度。任何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农林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食品)都必须接受JAS制度的监管,其内容包括:使用范围、用语定义、等级档次、测定方法、合格标签、注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认定的技术标准等。
(4)认证。一是日本工业标准(JIS)认证,根据《工业标准化法》而实施的自愿性认证,使用JIS标识。二是强制性产品安全(PS)认证,根据《消费生活产品安全法》《电器用品安全法》等产品安全法实施的强制性认证,使用PS标识。
(5)认可。比如工业标准化法检测机构认可制度,由日本政府产业评价技术标准机构(NITE)认可中心(IAJapan)实施。
(6)信息监管。一是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2006年5月实施,对所有进口农产品实施“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该制度要求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含量不得超过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即0.01mg/kg。二是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俗称日本版“REACH”。对可能造成环境和健康危害的化学品进行严格管理。以法律形式要求从事化学品业务相关企业就化学品的产量、进口量以及用途每年向政府报告一次,政府公布危险性较高的“有限评价物质”,对危险化学品将实行从供货商到生产的全过程管理。三是对“指定添加剂”的管理制度。日本对食品添加剂实行极其严格的限制,部分食品添加剂已被联合国卫生组织严格认可且广泛应用,但日本仍未将其列入获批准的食品添加物清单,即使批准也设定较高的标准。
2.经济诱导型监管。比如质量奖,即日本戴明奖。由日本科技联盟1951年创立,包括戴明奖本奖、戴明奖实施奖、戴明奖中小企业实施奖、戴明奖事业部实施奖、戴明奖海外企业实施奖;戴明奖委员会负责戴明奖的考核和奖励工作。委员会主席由经济组织基金会主席担任,成员来自工业界和学术界,下设总协调小组、系统修正小组、戴明个人奖小组、戴明运用奖小组和质量控制文献奖小组负责。每3到5年评选一次,授奖企业都有限额,但很少超过,到现在仅授奖200多个企业。
3.辅助型监管。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在食品的生产、处理和加工、流通和销售的供应链各阶段,利用条码、ID标签、互联网等技术,跟踪和追溯食品及其信息。通过产品事故信息收集和报告程序(NEISS)系统,从全日本设置急诊门诊的几百家医院中选取的十几家医院作为概率样本收集伤害数据,有关专家对消费产品相关联的伤害数目作出及时评估,并进行调查原因和质量伤害的后续追踪研究,从而促使制定相关质量政策,能有效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安全事件再次发生。
(三)日本质检体制机制的主要特点
——基于政府的产业政策治理。在1955年加入关贸总协定(GATT)所带来的国际激烈竞争背景下,日本推行了产业合理化运动。在日本政府部门中,除外务省、防卫厅外,其他省厅都依据其主管职责来承担相应的质检管理责任。如厚生劳动省主要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农产品和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经产省和各都、道、府、县负责计量标准的管理。此外,日本的质检机构构建了为消费者服务的公共服务职能机构,经济企划厅在各地建立了360个国民消费生活中心。这些机构属地方政府管辖,并早在1987年就实现了全国统一管理,使得消费者保护系统网络化。国民生活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消费情报,开展消费者培训,进行商品测试,处理消费者意见,为广大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引入契合东方文化的质量安全治理方法。日本从明治维新开始学习西方国家经验,并于20世纪50年代引入西方全面质量管理方法。日本科学技术联盟(JUSE)从1949年开始设立由企业、大学和政府人员构成的质量管理研究小组,并定期开办质量管理基础课程将小组的成果传达给产业界。JUSE于1950年邀请美国的质量管理专家戴明博士(W.EdwardsDeming)访问日本并为JUSE技术专家和各地企业高层举办了质量课程和讲座,推动了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在日本企业中的广泛运用。以戴明捐出的讲义费设立的“戴明奖”,成为迄今为止日本的最高质量荣誉。日本在实行质量管理中,注意与日本文化较好结合,注意发挥团队作用,推动各个层面参与质量管理,建立全面质量管理(TQC)小组,广泛应用于各行业的质量实践,形成质量管理的浓厚氛围。“日本制造”的质量水平大幅提高,推动经济实现成功腾飞,出口额不断增长,出口总额从1960年的不到36亿美元,猛增到1970年的202.5亿美元,年均增长16.8%;1961年至1970年的10年间,GDP年均增长率达到了9.8%。世界著名管理专家朱兰博士将此评价为“日本的经济振兴是一次成功的质量革命”。
四、发达国家的共同启示
以美、日、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质检体制机制,均是基于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防范,由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协同参与,逐步建立起动态变化的质检体制机制。
基于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防范。发达国家的质检机构设置的具体形态虽然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均是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防范重大质量安全风险。这既满足了社会对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的需要,也是发达国家质检机构存在的价值。发达国家质检体制机制都随质量安全风险的驱动而变迁与发展。美国质检机构的核心职能是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产品伤害,是对产品安全底线的监管,至于其他产品,则更多依靠市场的力量来进行选择。美国产品质量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主要聚焦于食品、药品、医疗服务相关产品、日用消费品、汽车等少数几个产品领域。它们的质量是否合格,对于消费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来说是非常直接和至关重要的,因此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对此进行监管。而与消费者日常生活联系不十分紧密的工业产品,如钢材、大型装备、某些特种设备等,政府并不对其进行行政监管,而是依靠行业协会、标准化组织等非政府组织的专业能力和规制能力来进行监管。欧盟的质检体制机制也是针对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防范,在欧盟层面建立了以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欧委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等为代表的,以防范质量安全和保护消费权益为核心职能的统一质检机构。并且,欧盟还根据容易发生质量风险的领域,通过专业委员会形成全面的网络覆盖。日本质检体制机制也有同样特点,以内阁府附属机构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为首的日本质检机构,均是以保护消费者作为核心职能,尤其对食品和农产品等民生产品,采用了质量溯源、信息追踪等多种管理方法与手段,保护消费者不受劣质产品的伤害。
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的协同参与。质量安全问题的监管对象具有复杂性,而政府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发达国家政府需要借助社会和市场的力量,来矫正和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与市场、社会共同治理质量安全问题。美国政府越来越多的采用由政府机构执行的监管方式和方法,包括生产和营业资格的审核、制定法律与标准、实行处罚与召回制度等举措。与此同时,还不断地与市场和社会主体进行合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欧盟同样也建立了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共同参与的质检体制机制,欧盟指令只规定某类产品的基本安全要求(一般是涉及卫生、健康、环保、消费者利益等安全要求),由欧盟产品生产商在保证满足指令基本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自由采用标准和技术规范来制造产品。日本在政府质量监管上不断严格制度,同时与市场和社会主体进行合作,将一些政府的质检管理职能外包给社会组织。在政府监管方式上,也采取了诸如政府采购、定额补助等更加市场化的方式。
发达国家的质检体制机制是动态变化的。发达国家质检体制机制随着质量安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没有一个永恒不变的质检体制机制。美国在质量安全事件频发的“进步主义时代”,才开始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政府质检体系,比如美国农业部下属的化学局,从1867年开始关注农产品的掺假行为,促使各州相继颁布监管食品与乳制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并有多个州建立了相应的机构进行执法。日本质检体制机制的发展历程是面向重大质量安全风险而不断发展与完善的。日本在20世纪末期和21世纪初期,“雪印集团食物中毒事件”“牛脑海绵状病(BSE),俗称疯牛病事件”“无许可添加剂的滥用问题”相继发生后,政府于2003年5月出台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将可安全追溯体系通过分销途径延伸到消费者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