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零容忍”难于法之必行
发布:2016/05/16 10:37:37,浏览:571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随着一连串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担忧与日俱增。其实,在食品安全上,政府不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食品违法量刑也不算轻。所以,每次食品安全大检查,被查者无不诚惶诚恐,唯恐不周;检查者无不如江中数鲫,唯恐遗漏。但是,制度如此之多,如此之密,大家如此重视,为什么又往往抱怨“制度不完善”呢?这究竟是制度本身百密必有一疏,还是制度百无一用呢?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能把所有的期望都寄托在一部法律上,或者寄托在运动式的突击大检查中,食品安全“零容忍”的核心还是要法之必行。否则,“重典治乱”的食品安全法要么是“没牙的老虎”,要么是纸上的、死的法律。透过以往的食品安全事件,尽管食品安全问题直接表现在食品生产领域,但根本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力、执法不严。所以,与制定法律相比,与运动式执法相比,法律能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更为重要,政府有关部门能否切实的负起责任,这显然才是食品是否安全的关键。

重典治乱相。一要建章立制,二要严惩违法行为,三要强化社会责任。同时,要让所有的消费者都成为不安全食品的监督者。如果政府能把对制造不安全食品者的罚款全部奖励消费者,促使消费者有足够的动力去监督食品安全,不但能节省政府的行政开支,还能利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推动食品行业健康发展。这种做法的效果有实例为证,在美国夏维夷因有两个成熟的椰子砸到行人,被判赔偿了1300万美元,从此夏维夷的大街上再也没有成熟的椰子可以砸到行人;在德国因啤酒瓶爆炸,某生产商被要求赔偿消费者一个多亿马克,该厂直接倒闭。自此,所有的啤酒生产商自发严格要求瓶子厂商提供安全的瓶子。

食品安全“零容忍”,不但要给予那些丧尽天良、蓄意害人的违法犯罪分子最严厉的处罚,“要让违法犯罪分子承受付不起的代价”,还要“让失职、渎职人员受到躲不掉的惩处”。同时,还是要放开视野,寻找其他解决办法。如,赋予企业更多的法律责任,规范和警示食品生产者做“良心”企业,做守法企业;如,要求政府各部门担负起职责,从而使食品安全监管环环相扣、无缝衔接,在时间上24小时覆盖、在空间上从田间到餐桌的立体型无缝对接,也只有这样才能串起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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