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法官对涉及保健品纠纷的案件进行了调研,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了当前保健品市场的四大陷阱。
未获批号即上市销售
申先生在北京某超市购买了3盒某品牌蜂胶软胶囊,共计花费570元。服用该产品后,申先生感到头痛乏力,便怀疑买到了假药,于是仔细查看产品,这才发现产品包装内外既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识,也没有“QS”标志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申先生遂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返还货款并予以10倍赔偿。后经法院查实,支持了申先生的诉讼请求。
“依据我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同时,对于保健品的成分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东城区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向记者表示。
据这名法官介绍,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涉案产品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的手续,故违反了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名法官说。
保健品添加药物成分
王女士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20盒降糖辅助类保健品,疗效相当显著。后经朋友提醒,王女士将该保健品送至药监局相关部门,这才发现“疗效显著”的背后竟是添加了格列本脲、二甲双胍等化学药物成分。王女士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予以10倍赔偿。后经法院查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对于此案,东城区法院的法官认为,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自
“因而保健品不是药品,是一种特殊的食品,不应添加药物成分。如保健品中违规加入药物成分,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依法获得赔偿。”东城区法院的法官说。
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李女士在孟某处购买了某品牌胶囊两盒(另赠4盒),价值900元。该产品外包装写有“糖尿病患者专用型”,说明书上写有服用此药“六天把血糖降至正常,二十天消除糖尿病并发症,三个月全面修复胰岛功能”。李女士家人按说明书服用后,感觉没有任何效果。李女士通过电话咨询药监部门得知,该产品只是普通食品,不可能有治疗糖尿病的作用。后李女士要求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保证内容是否构成虚假宣传,需要结合消费品的宣传程度进行判断,通常要依据一般社会常理、一般消费群体的认知能力和消费观念认定。此案中产品说明书的宣传内容夸大了消费品的功效,混淆了保健品与药品的性质,严重误导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致使其权益受到损害,构成虚假宣传。”东城区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消费者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商家销售行为不正当
丰先生是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在参加完北京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免费健康检查活动后,就被销售人员带到一个单独的房间里。据丰先生回忆,当时房间里放着刺耳的音乐,几名销售人员同时对他进行游说,承诺服用他们公司的保健品就能彻底根治哮喘病,同时软硬兼施,威逼利诱,他在糊里糊涂且有些许恐惧的情况下就在买卖合同上签了字。后老人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货返还货款。经法院开庭调解,被告认识到自身销售行为存在的问题,与丰先生达成了调解。
东城区法院参与调研的法官认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若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利用了欺诈、胁迫等手段导致消费者违背真实意思购买保健品,则消费者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并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消费者要注意证据的留存,防止自己主张权利时没有了依据”。
针对当前保健品市场的诸多乱象,法官认为,需要完善法律规定,在保健品的生产、市场、监控、评估四个体系上健全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同时不断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能力。另外,还需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惩处力度,建立征信体系,从而减少保健品生产及销售过程中的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