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认定为伪造冒用质量标志行为
发布:2012/10/16 10:31:14,浏览:1204

山西临汾市质监局稽查分局 张永琴

案情介绍

A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认证产品检查中,发现A市某农资集团B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外包装袋标注本企业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字样。经查,B公司共生产标注本企业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字样的复合肥有10吨,已销5吨,货值金额24000元。A市某农资集团于2007年获得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现已暂停,而A市某农资集团B肥业有限公司并未获得质量体系认证,涉嫌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行为。

分析

对于本案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销售的产品上只标注本企业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字样,产品包装和说明未标注被冒用企业取得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编号,被冒的主体不存在,且A市某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的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暂停状态,暂停时期的证书应当是无效的,应认定为销售伪造质量标志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销售的产品上标注的本企业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字样,是一种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是公众予以认可的,是真实存在的,应认定为销售冒用质量标志行为;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解释,即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等。本案中企业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这种行为属非法标注质量标志,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应认定为生产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伪造、冒用从主观要件上来分析,都是存有故意的,即通过标注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字样来欺骗、误导消费者,以达到预期目的。但被冒主体存在与否,却是二者的根本区别。伪造,从字义上来解释即造假,被冒主体是不存在的,不真实的。冒用,从字义上来解释即蓄意用别人获得的认证证书挪为自己所用,被冒主体是存在的。但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作为一种公众予以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其所使用的文字、符号、图案是存在的、真实的;但又不仅只是属于某个企业的,所以不能简单界定为伪造或者冒用的其中一项。这种行为应界定为非法标注质量标志,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的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认定为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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