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江西丰城电厂三期在建项目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造成74人遇难2人受伤。媒体报道显示,这是近十几年来电力行业伤亡最严重的事故。11月29日,经侦查,丰城市公安局将王某等4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人和顾某某等2名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此次事故的调查处理还在进行之中。这一重大事故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特别是其中涉及到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引发很多人的讨论。那么,到底何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我国的司法解释对这一罪名又是如何阐述的?记者为此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专家元轶副教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该罪名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该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元轶介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种高发犯罪,该罪从1997年在《刑法》中设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在2001年共同发布《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何为产品掺杂、掺假以及以次充好等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同时给出销售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并就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过程中引发的多人及其他犯罪类型的处罚作出了详细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此通知规定公诉机关有权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等问题。2003年,两高再次出台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构成数罪的,依据《刑法》第140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从重处罚。2004年,两高、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关于加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不仅对生产、销售烟草行为的认定进行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类似罪名,比如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的区别,主要是犯罪对象,即伪劣产品种类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生产、销售的是普通物品,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犯罪生产、销售的是特定物品。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最突出的区别是:前者属于一般法,后者属于特别法。当这二者发生法条竞合时,也就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上述两个罪名时,就要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但就本罪和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各罪名间的关系来说,在发生法条竞合时,则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元轶解释。
元轶介绍,本罪设立的初衷是遏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立法者将本罪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专章之首,从法条排序上比人们熟悉的故意杀人罪要靠前将近100个法条,这种较为特殊的立法现象正体现了对这一犯罪类别的高度重视。”
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一直都存在,并且往往成为公众关心的热点。在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就是以该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元轶回忆,当时,很多刑法研究人员对该罪名的认定产生较大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为何不适用另一个罪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很多人认为,三鹿奶粉案件中事实的定性更为符合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