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拟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制度
发布:2017/06/02 15:53:05,浏览:1918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召回已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做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现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2007年、2016年作了修改。近年来,出现一些新情况和问题,需要对条例进行完善。比如,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申请条件、记载内容、有效期限、变更程序等不够明确,需要予以完善。生猪产品质量追溯、问题产品召回制度不健全,部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行为不规范,需要加以规范。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尚未建立,需要健全制度。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处罚偏轻,需要综合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修改为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包括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等内容。增加规定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记载内容,以及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程序等。明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以及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时限和程序。

生猪屠宰活动在征求意见稿中得以规范。征求意见稿完善了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明确生猪进厂(场)、生猪产品出厂(场)查验的内容以及相关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委托屠宰与屠宰行为。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规定屠宰生猪要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监督管理。建立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要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加强执法。

此外,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处罚力度。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注水、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规定被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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