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政办发[2012]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云港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9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综合质量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连云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连云港市质量奖”(以下简称“市质量奖”)是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授予我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的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市质量奖评审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评审、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质量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原则上每年评审市质量奖单位2个,如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评审要求,则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市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组织协调评审活动,审定市质量奖评审规则,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向市政府提出连云港市质量奖获奖单位候选名单。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质量奖申报、评审、监督等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建立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组建评审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定市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五)负责审定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七)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负责所辖区申报市质量奖单位的审核、推荐工作,市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市属以上申报单位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市质量奖评审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第八条 申报市质量奖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安全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通过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的认证,在推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
(三)企业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省内先进以上水平,并获得市名牌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
(四)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具有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
(六)从事质量管理专业岗位的人员中具备质量工程师资格人数达到一定的比例,并保持逐年上升的趋势。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市质量奖。
(一)不符合有关产业、质量、节能、环保政策的;
(二)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近两年内产品在国家、行业和省、市级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条 办公室每年在评审前公布本年度市质量奖申报的起止日期及相关工作安排。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连云港市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县(区)政府或市级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评审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查。办公室根据材料审查结果确定现场评审单位名单,并组织专家组对确定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在对申报单位材料审查、现场评审、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评审工作报告,并将所有评审材料报办公室。
第十四条 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审议专家组评审结果,初步确定获奖单位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五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获奖单位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奖励和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质量奖的单位颁发证书、奖牌,并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连云港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单位颁发证书、奖牌。奖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通过现场评审但未获得市质量奖的单位,由领导小组授予“连云港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称号,连云港市质量管理优秀奖数量每年3-5个。
第十八条 对获得市质量奖的单位,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质量奖;对获得连云港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单位优先推荐申报市质量奖。
第十九条 市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审、培训、监督等专项工作经费每年10万元,列入预算,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获奖单位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单位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获奖单位有义务成为质量的真诚倡导者,积极向其他单位交流质量策略和取得成功业绩的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一条 获得市质量奖单位5年内不再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但必须注明获奖年度。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市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质量奖标志、证书、奖牌。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推荐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经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