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质监局对皮鞋、钢材、塑料管材管件、不锈钢焊接钢管、西服(西裤、大衣)等5种产品进行了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
本次抽查了广东省89家企业生产的130批次皮鞋产品。经检验,发现13家企业生产的14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10.8%。不合格项目涉及皮鞋产品的游离或可部分水解的甲醛含量、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帮底剥离强度、成鞋耐折性能、勾心长度下限值、衬里和内垫摩擦色牢度、勾心规格等7个项目。
本次被抽查的89家生产企业包括大型企业5家(10批次)、中型企业10家(14批次)、小型企业74家(106批次),大、中、小型企业占被抽查企业总数的比例分别为7.7%、10.8%、81.5%。抽检发现的13家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均为小型企业。
本次抽查依据QB/T 1002-2005《皮鞋》、QB/T 1002-2015 皮鞋》、GB 20400《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GB/T 22756 《皮凉鞋、GB 28011《鞋类钢勾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等对皮鞋产品的游离或可部分水解的甲醛含量、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帮底剥离强度/剥离强度、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成鞋耐折性能、耐磨性能/外底耐磨性能、鞋跟结合力、鞋帮拉出强度、勾心抗弯刚度、勾心硬度、成型底鞋跟硬度、勾心长度下限值、勾心弯曲性能、衬里和内垫摩擦色牢度、异味、勾心规格等1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对本次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广东省质监局已责成相关地市质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法组织复查;对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