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7/09/20 15:33:11,浏览:478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9月15日消息,天津大尚车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被行政处罚。
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公开的《津市场监管稽质罚[2017]11号天津大尚车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信息,天津大尚车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以下处罚:责令改正;处罚款;没收违法生产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