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召回制度树立更高威严
发布:2012/11/08 11:35:52,浏览:1283

胡立彪

日前,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向社会全文公布,并确定自明年1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汽车召回这一事关全国车主权益的制度由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

在近十年间,中国汽车产业和汽车消费出现了爆发性的增长,汽车保有量增长了10倍,产销量已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汽车大国。在这种背景下,作为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全面升级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应运而生。当然,所应之“运”也有更直接的背景,那就是来自民间对汽车召回升级的多年呼唤。

近些年发生在全球范围内的一些汽车召回事件,特别是影响广泛的丰田召回事件,让我们明显感到,国外品牌在处理召回问题时执行着双重标准。这在对国内消费者造成损害和不公的同时,实际上也已经构成对中国召回法律法规的轻视或挑战。因此,树立我国召回法律法规及执行尊严,维护国内消费者权益,这已经成为必须认真对待的现实问题。现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出台,其作为具有更高立法权限的更高级别的法规,将对所有现行有关召回部门法规都起到指导和限定作用,其意义之重要不言而喻。

不可否认,由于我国召回制度建立时间太短,而我国的经济结构和发展过程又非常独特,企业状况、消费水平等比较复杂,这使得我国在实施召回制度时遇到许多困难,多方面的利益权衡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该制度所本应具有的独特功能,而作为部门规章出现的召回法规,其强制性、约束力和威慑力一直未充分体现出来。从几年来汽车产品质量投诉一直居高不下这一现实来看,召回制度主要针对企业的义务要求尚未转化为企业内在的约束力,无法达到召回的理想状态和效果。一些汽车制造厂商对涉嫌缺陷质量问题避重就轻、隐瞒不报或者通过维修站私下处理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还出现个别厂家自我炒作、借召回作秀等不正常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打击了消费者的维权信心,更损害了召回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解决上述问题无疑是有利的,但同时也要看到,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还不够宽,产品质量认定标准、检测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也有待完善。比如,有专家认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关于缺陷的认定尚缺乏具体而详细的规定。而事实上,目前国内汽车缺陷的认定的确还存在汽车检测机构少、检测费用昂贵、检测时间长、相关标准不完善等问题。

无论如何,我国召回法律法规在经历数年立法实践之后,终于开始谋求立法权限上的突破,表明我国召回制度正在走向强势,树立更高威严。我们由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升格这点还可以推断,一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那么,现行其他部门召回规定,如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处罚标准太低、惩戒效果太弱的问题将会随之改变。

如果说此前召回制度作为一把悬在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但由于剑锋不利不足以产生威慑力的话,那么,现在升级后的召回法规,特别强调加大处罚力度等硬约束作用,则是把利剑开刃、磨利,使企业总有一种利剑随时落下、穿颈夺命的危机感。畏危者安,畏亡者存。只有让召回之剑发挥其强大的威慑作用,让企业时刻有一种如履薄冰的危机感、紧迫感,召回制度才能真正成为引导和推动我国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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