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动群众参与打假维权——“麦当劳咖啡案”给予我们的监管启示
发布:2012/06/15 10:07:49,浏览:1544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 曹大海

提要:本文从一个美国消费者维权案例——麦当劳咖啡案为例指出,惩罚性赔偿是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治理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这一措施足以震慑不法的产品生产经营者。政府也要从包揽一切的大政府的观念中走出来,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大幅度提高对违法者的惩罚性赔偿幅度,鼓励消费者运用惩罚性赔偿手段,广泛动员全体消费者参与到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行动中来,形成陷造假售假者于灭顶之灾的人民战争,真正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意义向现实意义的转变。

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特别是近年来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也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尽管各方面都做了许多工作,但总是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特别是层出不穷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一次又一次地挑战人们的心理底线,监管现实距离人民群众的要求差距很大。本文试图从加大惩罚性赔偿幅度的角度提出新的建议,以期能够解开这一令人困惑的迷局。

让我们从一个著名的案例说起,即一位美国老妇被麦当劳咖啡烫伤,从而获得了几十万美元的赔偿案件。

1992年2月的一天,斯黛拉·莉柏克,当时已有79岁高龄,乘外孙驾驶的轿车,途经当地一家麦当劳快餐店,通过“驾车销售窗口”买了一杯咖啡。驶离餐馆后,莉柏克需要往咖啡里添加奶粉和白糖,外孙便停住了车。当时,老太太坐在前座乘客位,把杯子停放在双膝之间,左手拿着奶粉袋和糖袋,右手试图打开杯盖,没料想,一个意外闪失,整杯滚烫的咖啡泼洒在两腿之间,致使下身和前臀等处严重烫伤。莉柏克住了8天医院,总算脱离了生命危险,出院后卧床不起,直到两个多月后,伤口才逐渐痊愈,后来又做过多次植皮手术,在长达两年的时间中难以自如行走,老人蒙受了极大的身心痛苦,甚至险些造成了生命危险。伤势初步稳定后,莉柏克以咖啡质量缺陷、危及人身安全、酿成责任事故为由,一张状纸把麦当劳告到了联邦地区法院。

在美国的产品责任案中,消费者只要举证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人身及财产损害,往往就可以胜诉。在麦当劳咖啡案中,适用的法律是民事侵权,其法律根据为,麦当劳公司是快餐店的拥有者,有责任和义务对顾客主动提供保护;如果咖啡温度过高,而且没有事先警告,致使顾客遭受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则顾客有权起诉赔偿。如果侵权行为属于“轻率的”和“恶意的”,原告赢得官司之后,不仅会得到实际损害赔偿(偿还医药费、误工的薪酬等),而且还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和巨额惩罚性赔偿。

1994年7月,在新墨西哥州联邦地区法院,“麦当劳咖啡案”正式开庭。陪审团一致判决,麦当劳出售的咖啡温度过高,毫无必要,在产品安全问题上,掉以轻心,疏忽大意,侵犯了原告的人身安全,造成了重大伤害事故和经济损失,因此,必须承担咖啡质量低劣的法律责任,偿付原告2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考虑到原告不慎失手,亦应对事故承担20%的责任,麦当劳公司的实际责任减为80%,赔偿总数相应地由20万美元减为16万美元。

在这起咖啡烫伤案中,原告及其家人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满打满算只有两万美元左右。由此,在16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中,其中14万美元可视为对原告的精神伤害补偿。

陪审团判定除了“补偿性赔偿”之外,被告应偿付原告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法官最终判决“惩罚性赔偿”48万美元,加上原有的16万美元“补偿性赔偿”,麦当劳应付的赔偿总额为64万美元。

这个案件可以给予我们以下一些启示:

一、惩罚性赔偿足以震慑不法的产品生产经营者。

发达国家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管一方面是由政府实施管控,同时广泛调动消费者积极性,运用民事赔偿,特别是惩罚性赔偿手段,从根本上解决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问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预防热饮烫伤问题上,“麦当劳咖啡案”起到了前所未有的轰动效应和免费广告的宣传作用。通过此案,全美餐馆饭店和全球消费者皆知,意外泼洒了一杯烫咖啡,竟然可能造成近乎致命的人身伤害,竟然可能引发轰动全球的赔偿大案,竟然可能导致数百万美元的惩罚性赔款,绝对不可以置若罔闻,掉以轻心!对于公司和企业老板来说,麦当劳案相当于杀一儆百、当头棒喝的严重警告:别把顾客不当上帝,别把消费者投诉不当回事儿。

二、惩罚性赔偿是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治理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

可能有人认为,一个不足挂齿的咖啡烫伤案,竟然索赔数百万美元巨款,这岂不是把法律当儿戏?这岂不是违背了常理世情?其实,这恰恰正是美国法律的高明之处。在通常情况下,的确应当遵循小过失小惩罚、大过失大惩罚的民法原则。可是,美国有3亿消费者,即使其中的1%遭受大公司的恶意欺负,或因遭受侵权和欺诈造成经济和精神损害,被迫耗费时间和金钱去打官司或“打假”,也将是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的巨大浪费。

因此,只有把违法企业和侵权造假者罚得死去活来,倾家荡产,销声匿迹,追悔莫及,只有使受害者和“打假者”一夜暴富,名满天下,扬眉吐气,心花怒放,才能真正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卓有成效地打击恶意侵权和商业欺诈,才能从严督促企业遵纪守法和诚实经营,才能最终形成井然有序和善待消费者的良好市场环境。乍看之下,“惩罚性赔偿”违背了常理世情;冷静思考,其实这是立法者智慧的体现,因为它实现了立法者的目的。

三、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监管,我国政府资源的再投入似乎已经枯竭。

从政府制度建设范围的角度来看,我国已经建设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尽管还是初步的,但已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上覆盖了所有的产品质量监管领域。从已有的制度内容角度来看,从前期的准入,到中期的生产监管,再到后期的产品抽查以及行政处罚都有相应的管理要求,特别是我国刑法对于有关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最高刑罚为死刑,不可谓不够严厉。从监管的部门来看,有农业、卫生、工信、工商、质检等,尽管在有的监管领域还存在配合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也在不断的完善之中,监管的漏洞也呈减少趋势。

四、要从政府能够包揽一切的大政府的观念中走出来。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原来的计划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已经被彻底打破,但是新型的市场经济尚不健全,特别是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的监管体系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计划经济虽然已经基本不存在了,但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社会治理的观念还没有完全消除,甚至很牢固,这就是政府管理无所不包的管理观念。应当说,从中央政府1998年政府改革中削减了主要管理工业的部委后,政府对于生产领域的直接干预手段少了许多。过去对于产品质量监管的手段也较弱,近年来,随着产品质量问题的突出而不断加大管理力度的方式,仍然主要是政府的行政认可、行政处罚等。产品质量出现了任何问题,消费者首先不是追问生产者,而是政府部门,这一点都不奇怪,因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不但太少,而且成本更高,更显无力,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

五、鼓励消费者运用惩罚性赔偿手段的措施尚显不足。

政府当然应当有所作为,但是必须改变全部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传统思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两倍赔偿的规定,但是过去一些“王海”式的维权人士据此维权竟然还受到一些人的质疑。《食品安全法》规定了10倍赔偿又给了人们新的希望,并且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果,现在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专业维权人士据此维权,但是他们的力量还不够强大,尚未达到足以震慑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经营者不敢轻举妄动的程度。

六、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大幅度提高对违法者的惩罚性赔偿幅度。只有形成全体消费者维权成本与维权成果的正相关关系,广泛动员全体消费者参与到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行动中来,形成陷造假售假者于灭顶之灾的人民战争,真正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意义向现实意义的转变,法律才不会是一纸空文,社会才能实现和谐稳定。

Copyright (c) 2011-2012 www.jsqa.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江苏省质量协会 版权所有
主办:江苏省质量协会 地址: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联系电话:025-83206176 E-mail:jszlw2012#126.com(把#换成@)
苏ICP备11031680号-2 总访问:59290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