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起食品包装需标注“过敏原”
发布:2012/12/05 15:58:12,浏览:1068

  根据2012年实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2013年起,食品包装上必须标注“过敏原”。过敏体质的消费者从2013年开始,有望不再“踩雷”,购买食品前可通过翻看标注与说明,知晓自己能否使用该种预包装食品。

  从2013年开始强制执行的预包装食品须标示“过敏原”这一要求,是根据20124月实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执行的,其中列举了8类可能引发过敏的食品: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等)、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其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另外,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致敏物质或其制品的,“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

  记者走访市场时看到,目前市面上在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示致敏物质的意识还不强。大多数预包装食品都只标注了生产日期、商品名、生产厂家、配料表等信息,很少有商家将致敏物质标示出来。如来自英国的一款早餐麦片,就注明了“不适合对花生敏感患者,含有微量其他果仁及牛奶”;另一款产自美国的软香小点也注明“过敏原信息:含有小麦、牛奶、大豆和鸡蛋”。

  也有部分国内生产商主动标明过敏原信息,如大白兔奶糖,在包装袋的背面单列了一行:“过敏源信息:含有乳制品”。(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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