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司法局联合出台《南通市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清单》
发布:2019/08/21 08:51:45,浏览:793

8月19日,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司法局联合出台《南通市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从重清单》),将对14种情形和7种行为进行从重处罚。这是全国首份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清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重清单》规定了14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和7种直接适用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

14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一)故意违法,且主观恶意较强;(二)违法行为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三)违法生产经营以婴幼儿、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人等特殊人群为主要对象的食品的;(四)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集体用餐单位存在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五)添加禁用物质或者超量一倍以上使用限用物质生产经营食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六)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故意实施同一类违法行为的;(七)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九)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谎报瞒报、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立即组织抢救等违反法定义务行为的;(十)存在提交虚假材料,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导致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难以追缴、危害难以消除等妨碍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行为的;(十一)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等曝光,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属实的;(十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十四)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当从重处罚情形。

7种直接适用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一倍以上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类违法行为的;(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类违法行为的;(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食源性疾病等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在禁业期限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本清单所列情形均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清单中所涉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幅度的中限以上、上限以下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除被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如果货值为2万元,那么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将在45万元至60万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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