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发布并实行《福州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2012/12/27 10:30:38,浏览:1261

近日,福州市政府正式发布并实行《福州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管理若干规定》。根据规定,公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防范不到位或未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等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事故发生前应当采取防范措施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受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措施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及接到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咨询、投诉、举报和其他部门移交的咨询、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或互相推诿的;其他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失职行为。

《福州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从重处理:特别重大(Ⅰ级)是指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Ⅱ级)是指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一次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Ⅲ级)是指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福州市政府将根据被追究责任的人员行为性质及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隐患和相关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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