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学校食堂不得外包”应成为食品安全底线
发布:2019/12/05 09:54:29,浏览:756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发改委等五部委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农村学校食堂(伙房)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事实上,农村学校食堂对外承包,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不少学校将食堂承包出去,是为了当“甩手掌柜”,同时还会收到不菲的承包费。为了多捞“油水”,不少食堂承包者见利忘义,以次充好,漫天要价,甚至采取强制手段,逼迫学生在食堂就餐。更让学生和家长难以忍受的是,一些学校对食堂的卫生状况及食品安全疏于管理,导致食堂的饭菜极不卫生,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但是,鉴于学校食堂已经外包,校方往往便对其卫生状况及食品安全疏于管理,对各种问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这种背景下,学生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学校食堂也成为学生和家长们热议的话题。如此语境下,教育部等五部委发文要求,农村学校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显然找准了学校食堂问题的要害。 

  早在2012年6月,教育部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明确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同时,四川出台了《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一律不准外包。问题是,仅规定农村学校食堂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一律不准外包,监管的范围和力度显然还不够,食品卫生和安全,是任何学校都必须坚守的,包括高中和大学。

  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成为一条食品安全底线。学校食堂一律不准外包,应适用于所有学校。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紧紧盯住学校食堂,形成维护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指标。学校应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严格落实校领导陪餐制,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多方合力督促学校食堂切实贯彻“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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