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湖县检察院坚持以“过得硬”“求极致”的更高标准,审慎办理东营某化工有限公司等17人非法经营成品油案,在办案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等旧观念,坚守罪刑法定,秉持客观公正,正确处理实体与程序公正的辩证关系,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凸显法律专业素养,发挥检察服务职能,对涉案的企业以及其经营、管理人员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存疑不起诉2人、相对不起诉3人。
办案人员依靠扎实的专业功底,在法律、政策之间灵活地把握案件办理方向,严格审查案件证据内容,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认罪认罚工作。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角度,机动处理条款间的适用争议,对涉案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存疑不起诉决定。与此同时,在精准量刑指导标准模糊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从引导社会进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经济发展的检察大局出发,遵循宽严相济原则,依法对情节较轻的涉案企业及其实际经营人、销售主管人员从轻处理,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积极探索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公开宣告制度,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基层检察机关的决定客观公开,逐步形成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整体氛围。
此案在检察委员会研讨决定过程中,代检察长征汉年指出,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检察机关讲政治、顾大局,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方面。检察办案人员要始终坚持理解好办案和平等保护、就业保障、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的内在联系,处理好个案和类案的辩证关系,着力解决好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问题,不仅做到处理个案尽到司法“分内之责”,还要努力通过个案办理推动一个领域、一个方面、一类问题的社会治理进步,实现更深、更广、更高水平的检察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建湖县检察院对该案的办理,既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司法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又体现了司法温暖的一面,确保了企业的正常化生产,促进了社会和谐,发挥了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具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