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渔政创新开拓,护航绿色渔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2020/01/03 08:50:20,浏览:332

2019年,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以下简称“省海监总队”)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情况对渔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关键领域,不断加大渔业行政执法力度,养护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强化渔业安全生产执法,维护渔区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保护渔民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有力保障了我省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和渔业水域生态文明建设。

这一年,省海监总队以“中国渔政·亮剑2019”十大专项执法行动统领全省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落实休禁渔期、幼鱼保护、重点捕捞品种定点上岸和限额捕捞等制度;全面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快艇、浮子筏和“绝户网”;全面组织电力捕鱼打击,非法围网养殖整治,长江刀鲚、凤鲚、中华绒鳌蟹生产性禁捕等各类专项执法行动;全面开展涉外渔业管理、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配合开展长江干流及保护区渔民退捕、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全省3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5名渔政执法人员被农业农村部表彰为全国渔业执法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渔业执法工作先进个人;省海监总队在全国渔业系统率先出台了《江苏省渔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项制度”,积极推进省级渔业行政处罚公示,创新开展我省长江禁渔、生态赔偿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护渔执法,江苏渔政亮剑

为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2019年3月1日,省海监总队承办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农业农村部长江办举办的长江禁渔同步执法行动启动仪式,吹响了2019年长江禁渔的号角。一年来,省海监总队组织长江禁渔期同步执法联合行动6次,联合安徽省渔政部门开展苏、皖淮河干流禁渔期联合执法行动,参加长江口非法捕捞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海陆联动,加强海上和渔港执法检查,组织海洋渔政省调执法船队开展海上巡航执法行动5次,联合省渔港监督局开展伏休在港渔船首报“点名”行动,规范伏季休渔秩序;结合“扫黑除恶”组织开展“涉渔浮子筏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捣毁陆上非法浮子筏制造窝点3个。

斩断“黑链条”打击电鱼出重拳

2019年,省海监总队组织开展“打击电鱼”专项执法行动,从制造、销售、捕捞等环节入手,斩断“产、供、销、用”电捕鱼器的“黑链条”。在省海监总队协调下,全省各级渔政监督机构积极与司法机关协作配合,探索开展非法捕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等活动,取得显著成效。2019年7月25日,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协调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骆马湖畔设立临时法庭,公开审理一起禁渔期非法电鱼案,程某等3名电鱼人员缴纳生态修复资金2.4万元;2019年11月28日 “江苏省高宝邵伯湖‘2·02’特大电鱼公益诉讼案公开审判旁听暨电鱼器具集中销毁活动”在高邮湖举办,10名被告人被判处承担生态赔偿金152.44万元,被告人通过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9名被告人随后被判处九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极大震慑电捕鱼违法犯罪分子。扬州、泰州、南京、淮安和无锡等地也探索实践电鱼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提升了我省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在全国的影响力。

狠抓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省海监总队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列入全省“中国渔政·亮剑2019”专项行动,组织对全省水产养殖企业、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督办产地水产品监督抽查样品不合格6个、案件4起,确保我省产地监督抽查样品不合格案件查处率达100%;与南京农业大学联合办班开展专项培训;专题开展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案件评析,对相关单位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的调查取证、自由裁量和存在问题等进行评析交流,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执法业务能力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提高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省海监总队2019年积极推进“江苏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电子出证管理系统”项目建设,系统设计有基础信息管理、检疫业务管理等五大模块18项功能,还具有执法查询和公众查询等辅助功能,在全国渔业系统处于领先地位。

保护江苏水生生物资源

2019年,省海监总队组织江苏海蜇限额专项捕捞试点,科学确定海蜇限额捕捞试点水域、开捕时间、资源总量和额度分配,制定定点交易制度、执法巡航等多项制度;针对涉渔工程项目对渔业水域,特别是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价论证,加大生态补偿措施落实监督管理力度;深入渔村,对纳入2019年长江流域保护区及相关内河退捕渔船摸底统计,推进渔民退捕工作;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在全省各地进校园进社区进渔村进景区。在苏州西山林屋洞风景区成立了全省第一家大鲵收容救护中心,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行动,切实强化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2020年,省海监总队将在省农业农村厅党组领导下,继续开拓创新、奋发图强、责任担当,在建立完善我省渔业捕捞许可各项配套制度,强化海洋、内陆水域渔具渔法两个鉴定中心建设,调整渔政执法专家库,充实渔业法制建设内涵,贯彻落实渔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探索编制我省渔业行政处罚年度公报等方面继续“乘风破浪,扬帆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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