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条例》的制定印发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41条涵盖国有企业
党的建设各个方面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条例》共9章41条,涵盖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各个方面。《条例》阐明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规范了国有企业党组织的设置,规定了国有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明确了加强国有企业党员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条例》明确了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的关系,从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决策把关、干部人才工作、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强调要加强国有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完善国有企业党内民主和监督体系。《条例》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保障等方面也作出规定。
总体上看,《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紧密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集中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回应了基层关心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具有较强指导性和操作性。
明确应将党建工作要求
写入公司章程
问:党的十九大和党章强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请问《条例》对体现和落实这一要求,作了哪些制度安排?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国有企业是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要坚持党的领导。《条例》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党章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鲜明提出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并以此作为一条红线贯穿始终,作出一系列规定,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明确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切实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实践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关于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要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分层分类、因地制宜,注意区分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与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不同情况,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关于“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长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的企业、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企业如何落实,要结合实际情况,不能机械套用、上下一般粗。
6方面事项须经
党委(党组)研究讨论
问:《条例》明确,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请问在具体落实中如何把握?
答: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对重大问题进行前置研究讨论是落实“两个一以贯之”要求、把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的重要制度安排。《条例》明确规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企业发展战略等6个方面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前置研究讨论主要是看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实践中,各企业要根据这6个方面的事项范围,结合实际制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防止把党委(党组)会议当成“筐”,大事小事都往里装。党组织既要把好方向又不包办代替,既不能缺位失位也不能越位错位。借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否定或取消党的领导无疑是错误的,但把党组织直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也不符合企业党组织的功能定位。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企业,前置研究的内容和重点应有所不同,不能搞一刀切。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前置研究讨论制度机制建设的具体指导,尽快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的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示范文本。
同时要注意,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不能代替其他公司治理主体决策,进入董事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对于董事会提出异议的事项,党委(党组)要加强分析研究,加强与董事会协调沟通,并及时调整完善;沟通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或者出资人报告。
配备一定比例
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问:做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力量保障很重要。请问《条例》对国有企业党务工作机构设置和加强党务工作队伍建设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标准越来越高,对党务干部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从实践情况看,国有企业党的工作机构设置不统一、名称不规范、职能不聚焦、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一直比较突出。针对这些问题,《条例》从3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规范机构设置。要求国有企业党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领导人员管理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一般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分属两个部门的应当由同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分管。二是明确人员配备。要求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把党支部书记岗位作为培养选拔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台阶;选拔政治素质好、熟悉经营管理、作风正派、在职工群众中有威信的党员骨干做企业党建工作,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企业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中央企业党委(党组)配备专职副书记,规模较大、职工和党员人数较多的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单位)和地方国有企业党委可以配备专职副书记。三是强化素质提升。要求加强对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新任党支部书记一般在半年内完成任职培训,解决有热情没招数、想干不会干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