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条”质量标准话题影响广泛值得关注
发布:2020/01/09 10:37:10,浏览:331

岁末年初,来自各行各业的年终盘点纷纷登场。在食品质量安全领域,有一个话题,在笔者看来,应该算作“年度事件”:那就是2019年12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以下称:《公告》),明确 “辣条”类食品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自此,一段时间以来在业界关于“辣条”身份的争论,随着这份《公告》的落槌,云开雾散。

之所以说在2019年度的食品质量安全年度话题榜上,“辣条”质量标准以及《公告》发布实施的相关信息应占有一席之地,有两个突出理由,一是“辣条”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数量庞大的青少年消费群体,小食品关乎大安全,影响广泛。二是“辣条”产品质量状况折射出规范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管理的迫切要求,值得关注。

“辣条”是以小麦粉或其他谷物、豆类为主要原料,加水、加盐、加糖挤压熟化、调味制成的产品。在食品大家族中,“辣条”类食品成本不高,价格不贵,是校园周边小店铺里的当红零食品种,备受中、小学生青睐。曾有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出生的人把“辣条”写进了自己的童年记忆。但是,以“辣条”为代表的单价为“五毛”左右的小食品存在的高油高糖高盐或甜味剂、防腐剂超标的问题,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体健康。2019年的“3·15”晚会上,央视曝光一些生产企业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辣条”产品的画面触目惊心,让人“辣眼更辣心”。另有报道披露的数据显示,目前国内有面筋食品、辣条厂家逾千家,产值至少达580多亿元。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辣条”按照 “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相关规定,“辣条”类产品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这些要求有利于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为打造安全健康的校园及周边环境提供技术标准支撑。

更值得关注的是,“辣条”质量标准引发的话题,让社会对规范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管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由于历史原因,“辣条”属于哪一类食品的争论持续多年,由此造成的突出问题,是有些省份的地方标准对“辣条”产品类别的划分不一致,质量监管受到掣肘,一些“辣条”生产企业在产品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添加剂,成为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重灾区”。针对近年来“辣条”产品质量标准出现的乱象,笔者曾在2018年撰写《湖北抽查“辣条”引发的追问》一文,指出不符合规范的标准,不应成为“辣条”超范围使用添加剂、防腐剂的护身符。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告》,不仅在产品分类上终结了“辣条”的质量标准之争,同时,也为各地开展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全面清理工作提供了一个典型案例。追溯到《公告》发布前5个月,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废止有关食品地方标准的公告》,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河南省地方标准 调味面制食品》(DB41/T 515-2007)。这个原地方标准给“辣条”产品划分的产品类别有悖于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作为“辣条”产业颇具规模的省份,河南省的做法给各地政府监管部门做出了一个很好的示范,即在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方面,如果有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的地方标准,该清理的清理,该整合的整合,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标准,及时修订或废止。

借此机会,有必要再明确,按照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的这个《公告》,从技术标准的层面统一“辣条”类食品分类,提出加强原辅料和生产过程管控,倡导减盐减油减糖等方面的质量安全要求,规范了企业生产的质量标准,严明了质量监督抽查的判定标准,同时,为庞大的青少年消费群体再筑一道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的堤坝。这样的“辣条”话题体现了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正能量,应该为它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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