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在潜逃3年多后,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冉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但自恃当时蒙面作案,心存侥幸拒不如实供认犯罪事实。随着案件移交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强化取证说理,冉某最终幡然悔悟,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能够做好教育转化工作,使冉某由对抗不认罪到自愿认罪服法,关键在于检察机关积极运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9年7月、8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相继召开全省检察工作推进会和全省检察机关重点业务工作推进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自同年9月以来,沧州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连续4个月均达到90%以上,成为河北省该制度适用率持续突破90%的地区。
“沧州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适用率高、量刑建议精准度高、规范化程度高,实现了量、质、效的提升。”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岗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确保量刑建议精准合理
2019年以来,沧州市检察院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列为“一把手”工程,对检察机关内部适用速裁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流程进行缩减。并在沧州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联合市中级法院、公安局、国安局、司法局会签了《沧州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和要求落实到侦查、起诉及审判各个环节,加强和相关部门的外部协作,为制度的适用提供了明确操作规范。
“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全覆盖、量刑建议精准化和繁简分流,这是我们的目标任务。”张岗向记者介绍,为确保量刑建议精准化、合理化,真正做到让被告人信服,让法官能够采纳,沧州市检察院建立量刑协商、沟通、调整等机制,既考核认罪认罚适用比率、量刑建议提出率和采纳率,又考核认罪认罚案件办案质量和规范性,形成了“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工作氛围。
如今,沧州市检察院不仅和公安、法院密切衔接,还与司法局协作配合,在全市15家看守所、17家法院、17家检察院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实现法援站的全覆盖,确保值班律师制度全面落实到位。
减少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因为卖菜摊位之争,2015年12月,梁某和冉某将牛某打致轻伤,并将其电动双排货车砸坏。随后,梁某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冉某于2019年5月投案后,仍拒不如实供认犯罪事实。
“该案时间跨度大,如果被告人拒不认罪,那么指控和证明犯罪难度较大,也必将历经多个诉讼程序,严重浪费诉讼资源。”沧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董晓玲介绍,该案承办检察官决定发挥主导作用,做好庭前工作,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瓦解冉某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与冉某的律师多次联系沟通,共同向冉某充分释法说理,讲解认罪认罚的刑事政策,促使其彻底打消了侥幸心理,认罪悔过,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
冉某认罪认罚后,检察官为促成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经过多方努力,最终被害人接受了冉某的道歉和赔偿。检察官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向冉某告知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结合已判决的同案犯的刑期,提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量刑建议。冉某对罪名、量刑建议无异议,认罪服判,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也被法院采纳。
董晓玲坦言,这起双方矛盾激烈、被告人不认罪、同案犯增加诉累的案件,由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又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贡献力量强化社会治理
2019年3月,沧州市肃宁县检察院审查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裴某某系河北某食品公司负责人。该公司是河北省重点龙头企业、利税大户,现有职工200多人,带动了当地大量劳动力就业。
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裴某某此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而本案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裴某某一时激愤,采取过激手段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主观恶性较小,系初次犯罪,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鉴于此,肃宁县检察院对裴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依法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
“这起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修复了社会关系,又有效维护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董晓玲说。
东光县检察院建立动态双岗值班律师制度,解决值班律师数量不足的问题;献县检察院通过在看守所播放宣传片,驻所检察官与在押人员谈话教育等措施,提高在押人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知度;运河区检察院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检察院承办人与法院承办人一对一进行沟通交流,统一执法思想和尺度,提高量刑建议规范化、精准化水平……
在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中,沧州各地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破解了诸多难题,形成一系列工作经验。2019年,沧州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2561人,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92.4%,法院采纳率为94.4%。
“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践行检察监督新理念,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刑事诉讼、权益保护、社会治理上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张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