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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明确,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规定》明确了“三包”责任。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两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规定》明确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是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是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三是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规定》还明确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此外,《规定》对“三包”责任免除、争议的处理和处罚也作出了规定。
《规定》指出,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志。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及发票等要求;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该《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周国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