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商是汽车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解读
发布:2013/01/24 15:51:49,浏览:1292

经过数次讨论、酝酿了8年之久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终于公布出台。《规定》在对汽车产品仍然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原则的同时,也呈现出不少新亮点。

突出生产者的质量第一责任

《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但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从而明确汽车生产商是汽车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规定》把生产者义务摆在首位。要求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包修期延至6万公里

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的规定,对汽车质量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两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新车60天内包退换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明确“三包”主要零件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包修超5日消费者享相关权利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加大了处罚力度

《规定》对违反“三包”有关规定的,列出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

其中,违反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建立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向质监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监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建设,推荐技术咨询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

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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