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宣判两起“地沟油”案
发布:2013/03/04 10:16:23,浏览:1168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28宣判了两起涉“地沟油”案件,两名店主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在第一起案件中,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嫔在上海市雁荡路经营“福辣火锅川菜店”,自20126月起指使被告人郑伟在其丈夫经营的“鼎辣重庆火锅店”内使用“福辣火锅川菜店”回收的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火锅底料“红油”,并销售给顾客食用。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余振江在上海市嵩山路经营“上海振江川菜馆”,自20125月起授意被告人杨才友使用菜馆内回收的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红油”烧制烤鱼等食物并予以销售。

Copyright (c) 2011-2012 www.jsqa.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江苏省质量协会 版权所有
主办:江苏省质量协会 地址: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联系电话:025-83206176 E-mail:jszlw2012#126.com(把#换成@)
苏ICP备11031680号-2 总访问:5904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