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出台《意见》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主体
发布:2013/03/13 11:05:22,浏览:1062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对电梯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了界定,明确了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电梯“所有权者”应当对电梯的安全负责。

从法理上说,居民住宅的全体业主是电梯的“所有权者”,理应对电梯安全负责。但是如果业主通过授权或委托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则安全责任就转移了,被授权或委托的单位必须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首负责任。

对于如何理解“委托单位承担安全首负责任”,质检总局特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广东省由工商部门和质监部门出台了业主委托电梯管理的格式化合同,其中明确被委托人承担的责任;另外一些省市,如南京市出台了《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陕西省出台了《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房屋交付业主前由开发商管理电梯,交付后由物业公司管理电梯,这样就不会出现电梯无人管的情况,为质检总局明确电梯安全首负责任做了卓有成效的实践。

针对目前有些物业公司低价选择维保单位,导致维保行业相互压价、恶性竞争,致使维保工作不能有效到位的现象,该负责人表示,我国正在参照国际惯例,推动电梯制造企业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电梯维保,逐步建立由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的质量安全终生负责的机制。“毕竟,电梯的制造方对自己设计安装的电梯,无论是在技术保障上,还是后续配件供应上都具有较大优势。”据统计,在发达国家,制造企业维保电梯的比例在70%以上,而目前我国只有30%。同时针对我国目前部分电梯维保企业规模小、人员少的情况,正在探索建立维保企业退出机制,促进维保企业规模化和规范化发展。

针对记者“一些老旧小区没有物业公司,一旦电梯出现问题,众多业主都不肯担责咋办?”的提问,该负责人坦言,没有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就成了棘手的问题。所以,作为业主,为了维护自身安全和便利,应该委托有资质的物业公司负责电梯的安全管理,监督物业公司聘请能力强的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该负责人还表示,保障电梯安全,需要社会共同支持。监督物业和维保单位做好电梯管理和维保工作,居民也要做到正确使用电梯,安全乘梯,文明乘梯;质监部门既要尽职尽责地开展好安全监察工作,也要与住建、安监等部门加强协作。更重要的是,要利用技术手段提高电梯安全保障能力,如推动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电梯远程监控系统的试点和应用,实现电梯故障的及时发现和远程诊断,实现电梯困人等事件的及时报警和最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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