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月1日从河北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政府出台了《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同时公布有奖举报电话:0311—8551182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奖励专项资金
该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本级食品安全举报中心,负责本级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及发放。
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等举报途径,建立举报保密制度。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报事项受理期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该办法规定,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下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移送司法机关受理的,应当对举报人实行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食品安全举报中心领取奖金。
举报奖励金额依据举报所属类别、涉案货值金额确定
举报奖励金额依据举报所属类别、涉案货值金额确定。一类举报案件,按该案件货值5%至10%计算;二类举报案件,按该案货值的3%至5%计算;三类举报案件,按该案货值的1%至3%计算;无涉案货物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举报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元至1000元奖励。每起案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