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法院宣判,对主犯柳立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鲁军等其他6名被告人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4年至7年不等的刑罚;对卜庆锋和袁一、陈保刚3名主犯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10名被告人判处执行11年至7年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始,被告人柳立国先后通过山东省多家生物食品公司从事餐厨废弃油回收再加工业务。自2007年12月起,柳立国将上述工厂或公司用餐厨废弃油加工提炼而成的劣质成品油销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润。至案发,销售额共达9991万余元。其间,在柳立国的招募下,被告人李树军、鲁军等人明知柳立国的上述行为,仍受雇于柳立国,帮助采购原料餐厨废弃油,生产运输劣质成品油。
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卜庆锋以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名义购入柳立国经营的格林公司生产的劣质成品油,并冒充正常豆油销售供人食用、用于生产饲料或作为药物的培养基,其中销售给食品企业的金额共计100余万元,销售给相关饲料企业、医药企业的金额共计1.8亿余元。2011年5月至6月,被告人卜庆锋等人以庆隆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购入上述劣质成品油,并冒充正常豆油销售作为生产药物的培养基,涉及销售金额共计2000余万元。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初,河南省郑州市庆丰粮油市场宏大粮油商行业主被告人袁一等人大量购入上述劣质成品油,支付了货款300余万元,其中295万余元劣质成品油灌装零售给周边的工地食堂、夜排档、油条摊业主,或加价销往河南新乡、三门峡等地的粮油经销企业。
所有被告人均未当庭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