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六关办“铁案”
发布:2013/04/24 10:05:04,浏览:1071

福建漳州市质监局 吴振祥 蔡敏忠

为把行政处罚案件办成高质量、高标准的“铁案”,我们认为,在办案过程中,质监执法人员应着重把好“六关”。

把好管辖关,不得越权。要依法行政,不能不作为,严禁乱作为,依据行政职权法定原则,依法办理有关质量、标准化、计量、生产许可、特种设备及认证认可等违法案件,尤其要注意3个问题:一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七十条及国办发【200156号、57号文件等规定,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权由工商部门行使,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二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现阶段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不负责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三是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把好证据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重证据,不轻信当事人陈述,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要用证据说话,证据是定案和处罚的关键。注重证据三性原则,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只有同时符合三性原则的,才能作为定案和处罚的证据。真实性是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道听途说、传闻、假设、可能发生等不确定事项,不能做为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取得及表现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比如,收集证据人员必须是取得执法资格、持有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而且不得少于两人;关联性是指与案件事实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能起到一定证明作用的材料,无关联材料不能当作证据使用。

把好定性关,正确适用法律。一是定性适用的法律依据与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要相互对应;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要规范、完整,条、款、项、目填写准确;三是符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法律适用原则;四是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给予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及相关证据;五是法条规定的处罚内容必须穷尽,不得遗漏。

把好程序关,做到程序合法。《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办案除了要遵循立案、调查、审理、告知、处罚、执行的必经程序外,还须做到: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和制作调查笔录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要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对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把好罚没物品处理关,使案件不留尾巴。依法没收的物品,要有没收清单及收据,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规定依法处理。在案卷上有罚没物品后处理(监督销毁、拍卖、做必要技术处理或其他方式)的记录、照片等材料,如果结案时尚未处理的,在案卷上要有相应的说明。

把好案卷归档关,做到一案一卷。案件办结后,办案人员要将案件形成的材料及时归档,一案一卷装订整齐。案卷封面及目录填写清晰、规范,装订顺序一般按照材料形成的前后时间进行,釆用阿拉伯数字在卷内材料上逐页编写页码,统一使用A4型纸,卷内文字应使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统一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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