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法治要掷地有声——关于坚持依法行政着力建设法治质检的探索与体会
发布:2013/04/26 14:27:41,浏览:905

陕西宝鸡市质监局局长 杨旺余

提 要

近年来,陕西宝鸡市质监部门把质监执法服企惠民的思路转化为实干,尤其是在践行“全程说理、和谐执法”、“以法律行、执法有据”、“阳光执法、开门审案”等依法行政工作中,出实招、用实劲,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脚踏实地促规范,掷地有声地抓法治。

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陕西宝鸡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打造关天副中心、建设和谐新宝鸡和实现“六个走在前列”奋斗目标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宝鸡市质监部门把质监执法服企惠民的思路转化为实干,尤其是在践行“全程说理、和谐执法”、“以法律行、执法有据”、“阳光执法、开门审案”等依法行政工作中,出实招、用实劲,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脚踏实地促规范,掷地有声地抓法治,努力树立质监部门刚正廉明的依法行政形象、科学权威的技术执法形象、可亲可近的人民质监形象。

权力透明提升科学执法公信力

“权力透明”应靠制度做保障。一是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建立并实施许可“受理、审查、决定”三分离制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由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统一负责。同时,坚持主审负责制、三级审核制,建立并实施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四分离制度。二是健全权力规范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制度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机构把关的,不予研究讨论。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同时,加强了对涉案物品处理、强制措施运用等环节的审查、把关,及时受理复议和听证案件。三是统一执法文书管理。我们统一印制了执法文书范本,对对外执法文书、处罚票据的管理从领用、盖章、使用等环节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统一规范了新文书的格式排版,制定了详尽的书写要求和标准范例。同时,还规定了执法案卷的归档方法、保管、利用等一系列内容。四是规范自由裁量权力。细化立案处罚裁量标准达100余项。同时,创造性借鉴司法判决文书形式,以说理式执法文书为载体,在案卷中充分体现做出处罚裁量所依据的证据及理由,让当事人对执法行为看得见、想得通、信得过。

公正严明提高为民便民执行力

为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我们利用多种方式,对优化发展服务承诺以及办事程序、岗位职责、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工作纪律、法律法规全面公开;对能在窗口即时办结的行政许可、审批等服务事项,认真实行“一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涉及对上、对外协调的计量、标准、质量等质监职能事项,细化责任,全程服务,跟踪问效,严抓落实。我们按照执法程序规范化、业务操作精细化、具体工作流程化的要求,在绩效管理上,要求每个单位和部门对照年初提出的重点工作绩效目标,定期督办问效;在能绩管理上,对干部职工实行效能化考核,并将测评结果运用到干部年度考核中。同时,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大力推行效能提速、效能督办和效能问责,对群众办理事件过程的整个环节,进行过程跟踪,特别抓好时限环节、质量环节、满意环节。为了提升队伍素质,我们从全市质监部门范围内选拔法律专家型人才,筹建质监法律顾问委员会和法律专家组,加强法律人才储备,打造一支属于质监人自己的法律专家队伍。

明白说理树立可亲可近新形象

权利亮化、全程公开、阳光操作,是规范执法行为的关键环节。我们出台了“开门审案”实施办法,制定了告知、票决、通报、督察等一系列制度规定,邀请公安、司法、检察院等单位有关法律专家参与行政案件审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意见,组织各级群众代表旁听,约束了自由裁量,使案件处理更加公正、合理。我们的办案人员在日常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总结了一套“七理”,即:说明事理、做好推理、讲清法理、讲明情理、摆明道理、确保公理、理清文理。在执法的5个环节之中,运用“口头式”、“文书式”、“证据式”等多种形式实行全过程100%说理,做到执法透明、公道、合理。我们还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担任义务监督员。立足行政调解与复议、行政调解与服务相结合,我们还制定了《行政复议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自由裁量行为、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提起行政复议时,先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

公开廉明彰显服企惠民新理念

公正严明的管理制度是行政执法工作的灵魂和保障。我们一是惩防并举促自律。启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以行政执法岗位为着眼点,开展廉政及监管工作风险点排查。二是法纪教育正作风。抓好宗旨、法纪、警示等教育活动,与相关部门建立党风廉政工作交流互动机制,用当地发生的案例警示、教育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廉洁执法。三是执法透明有标准。推进“首查整改告知”制度,实行“说理式”执法,积极开展“开门审案”,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审查、批准、监督”三分离制度。四是“司法衔接”有作为。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与纪检、监察、司法、公安等部门制定执法案件定期通报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建立监管执法协作会议机制等,实现各有关方工作联合等方面的有效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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