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短评:严控早产食品
发布:2013/05/17 15:20:35,浏览:1154

众所周知,早产食品和早产儿一样不“健康”。北京市质监局表示,北京市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制造日期)”和“保质期”必须真实、清晰、醒目,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该局明确提出:食品的“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是食品质量安全的控制措施之一,故“生产日期不包括检验周期。食品商应懂得:控制早产食品,最终是对企业的安危负责。

Copyright (c) 2011-2012 www.jsqa.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江苏省质量协会 版权所有
主办:江苏省质量协会 地址: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联系电话:025-83206176 E-mail:jszlw2012#126.com(把#换成@)
苏ICP备11031680号-2 总访问:59048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