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用户与知名品牌卡特彼勒之间发生质量纠纷
发布:2013/06/20 14:31:34,浏览:1217

一台价值200余万元的卡特彼勒牌挖掘机,已经在孙亚锋的院落里静静地躺了一个多月了。望着这台“满身伤痕”,被修补了数十处的挖掘机,孙亚锋的心在流血。他对记者说:“真没想到他们卖给我的竟是用翻新的旧机器冒充的新机器,这是国际大品牌的作为吗?!”

孙亚锋是河南省平顶山市一个从事工程施工的个体户。他去年3月购买过一台卡特彼勒挖掘机,感觉不错,所以今年56日,他又给利星行机械(郑州)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经理王耀辉打电话,想再购买一台卡特彼勒挖掘机。当日,王耀辉即赶到孙亚锋家让其在合同上签了字。根据合同约定,孙亚锋购买的型号为336D,新机总价款为204万元,需贷款购买,分期付款。孙亚锋也当即到银行按贷款合同的要求,给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了首批购机款98万元。

5月7一大早,卡特彼勒徐州工厂给孙亚锋送来了一台挖掘机。因当时天气不好,孙亚锋没有对车辆进行仔细检查和试车。5月10,他将挖掘机开到后院对挖斗进行加固时,才发现这台挖掘机有损伤和重新喷漆的痕迹:四周大约有100多处碰伤、磨损、油管裂纹、重新喷漆等问题;车身的喷漆与原车漆不符,油压管、螺丝帽、车灯罩等不该喷漆的地方都喷上了黄色油漆;从挖斗到车身再到底盘,车体上有多处创伤和锈斑,有的漆片下面竟然还隐藏有泥土和石子。孙亚锋判定这是一台翻新的旧机。他急忙给王耀辉打电话,要求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尽快到现场处理,同时还给当地工商、质监部门打电话投诉。

此后,利星行机械平顶山分公司、郑州公司和卡特彼勒上海总部都派人对这台挖掘机进行了现场检查,认定这辆车有质量瑕疵。石龙区工商局、质监局也作了现场调查,并对这台挖掘机进行了封存。531,利星行机器事业部河南省总经理高向东向记者证实,卖给孙亚锋的这台挖掘机确实存在质量瑕疵。经调查,这台挖掘机是去年2月生产的,因露天存放机身出现锈迹,二次整修后卖给用户的。厂家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事实基本清楚了,但对于后续处理双方意见分歧很大。

孙亚锋认为这是故意欺诈行为。“我花的是新车的钱,发给我的却是有瑕疵的旧车。”他提出,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1+1赔偿,赔偿他已经支付的98万元及利息损失,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如误工费、贷款利息和精神损害等一并进行赔偿。

卡特公司华东区域服务代表张强则认为,这台挖掘机经查证是一台新机,只是有一定的质量瑕疵,不能认定为翻新车,“如果说要翻新,我可以把发动机和电脑都换成旧的。”他说,厂家可给其更换新机,也可适当延长质保期以作为补偿。高向东也认为:“用户提出的100万元以及其他方面的赔偿,在卡特公司还没有先例,我们无法执行。”据悉,事发后,企业已从徐州工厂调来了一台升级版的新机,如果孙亚锋同意换机,就将这台价格略高的新机发给他。但孙亚锋对此予以拒绝。

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闻刚认为,本案销售方存在“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要解决问题,首先要看双方购销合同中关于质量的有关条款的约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购买方即受损害方根据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他还认为,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消法》是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而本案中的购买者是为经营而买的产品。(孙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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